|
如果说西藏农奴和奴隶是西藏农奴制社会的底层,那么女农奴和女奴隶则处于底层的底层,其地位和遭遇处境更为低下更加悲惨。他们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家庭等诸多方面,承受着更沉重的歧视、剥削和压迫、受着政权、神权、夫权等等的多重束缚。
妇女地位的回顾
据《隋书》和《唐书》记载,在远古时期,藏族社会曾出现过以女子为王的“王国”。(见《新唐书·吐蕃传》所载“女国”事。)其俗“贵女子,贱丈夫”;“女子为吏职,男子为军士”。这正是“女神时代”,即母系氏族时代。
当时,从事宗教职业的巫师大都是男性,他们处理着各种社会事务,甚至对社会的最高统治阶层进行着干预。聂赤赞普王位的确立就是男性权力极度高涨的结果,同时也标志着男性为核心的社会集团在西藏的正式建立。结多日隆时期舅权制的出现,标志着藏族社会中原有的母权制残余完全解体,男性在社会中彻底占据了统治地位。神话说,古代藏族是由一位被观世音菩萨授了具足戒的神猴和一位罗刹女结合传衍下来的“罗刹女”的概念来自藏族古代宗教,本来它不是以女性形象出现的,而是纯粹指一种妖精,佛教传入藏区以后,便披上了佛教的外衣,代表了女性形象。关于罗刹女代表女性的观念和藏人为神猴和罗刹女后裔的神话,是佛教传入藏区后与土著宗教--苯教斗争的产物。那么,罗刹女繁衍藏人的神话传说与镇服女魔之说之间有什么联系呢?关于古人为了镇服女魔而建寺的事应是历史事实,发生在公元7世纪的松赞干布时期;而关于罗刹女与神猴繁衍藏人的传说纯属神话,有关它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公元12世纪的大宝集经中。(远古青藏高原的某些羌族有猕猴神之说。)传说中的罗刹女形象完全是在“仰卧女魔”的基础上进一步捏造出来的,旨在为女性塑一个拙劣的原型,并反映佛教对女性的种种偏见。苯教经典《赛米》中,借辛饶之母的口这样说:“所谓女人就是罗刹女的再生,
因为她心底的情欲如此强烈,故被视为魔鬼;因为她的贪欲如此强烈,罪恶的世界均出自她的子宫”
随着藏人对佛教的虔诚信奉,这样的观念和思想也逐渐被藏族传统社会和大众接受认同,因此,传统社会常把诱惑、罪恶、堕落当作现实生活中妇女的代名词,正由于女人是“劣生”所以历史上藏族社会还产生了“生女不幸”的观念。“楼上生个女,好像楼下生匹马”一个女孩一出娘胎就受到社会的歧视。没有哪位父母会因生女孩而感到心满意足,相反他们一心一意想得子。人们相信胎儿在出生时有性别变化的可能,为了防止男变女,禁止孕妇同其他女人吵架、严禁孕妇出门拜访妇道人家或吃其他人手中的食物。若出生的孩子为男性,要立即将一枚金戒指套在男孩生殖器上以防止男变女。
由于女人被看做是“劣生”,决定了其被奴役的地位。在旧西藏,关于处置罪犯家属的法律条文中就规定:“绝嗣之家,其妻有父归父,无父归其兄弟近亲”;或“将其女人与另一半牲畜、库物给其兄弟近亲中之一人。”另外还有条文规定:“若从牦牛身下救人,被救者应以女儿赏之,无女则给妹,无女无妹则给银二百两。”这说明藏族的婚姻制度完全受男尊女卑的观念支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处于被动地位。藏族的传统为了维护君权,巩固男性地位,还从法律上限定了妇女的不平等地位。《十三法》和《十六法》中,将妇女列为低等人。明文规定:铁匠、屠夫、妇女属于下等人,其命价“草绳一根”。这是历史上男性社会奴役和压制妇女的证据之一。
由于地位低微妇女没有资格参加政治军事。吐蕃时期的法律中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这种褒男贬女的法律思想,导致了吐蕃时期以后妇女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进一步丧失。
在寺院中,男子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尼姑仍处在最底层,同样认为是“劣生”,还是摆脱不了宗教的干扰和男权主义在精神生活上压制。藏族传统社会的男权就这样在对妇女的全面压抑中日益扩大和膨胀,极力否定女性的人格和价值。女性在严重的世俗偏见及宗教思想蒙骗中,潜移默化“自甘驯服”,“心安理得”地接受奴化这种悲惨的现实。
宗教和神话世界中的诸多现象归根结底无一不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歪曲反映。崇拜女性与蔑视女性的矛盾,是藏传佛教妇女观的基本特征。在佛教的男权思想的影响下蔑视女性,同时,又在女性伟大的创造本质的驱使下崇尚女性。藏族普遍信教及男子纷纷入寺,对妇女及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社会的生产劳动和家务的操持大多转嫁到妇女头上。妇女不仅要养儿育女,赡养家庭,而且还要在田间、牧场劳动,支应徭役。《西藏新志》记载“西藏男子怠惰,女子强健。普通男子所持之业在藏中大抵为妇女之职务。或耕作田野,或登山采樵,或负重致远,或修缮墙壁,建造房屋。”因而,妇女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和家庭内部显得很重要。在社会生活中,才有了女土司、女千户、女百户;在一些偏远牧区,妇女才在家庭生活中,有与其兄弟、丈夫同等的财产继承权,有提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家庭中的大事,妇女不仅可以参与,而且还往往亲自操持;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民主改革以前,这些现象一般都存在于远离政教合一体制下的统治中心的偏远地区,至于西藏腹地,即三大领主统治较为严密的地区,情况就大不同了。
广大西藏妇女被法律明文规定是最低等级的人,旧西藏法律还明文排斥妇女参政,《六大法律》之一即为:“不与女议”;《人法十六净法》中也有“莫听妇人言”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还有“勿予妇女论议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等规定。西藏历史上农奴阶级的妇女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绝大多数妇女都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有的甚至连自已的年龄都说不清。
广大西藏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亦处在被奴役的地位。妇女的价值与牧畜并列,被视为一种财产,可以当作礼品转赠他人。农奴的婚姻完全受农奴主的支配。广大妇女生儿育女也是一种灾难。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旧要做繁重的体力劳动,临产前还得上山下地干活,孩子生在地头、山上或路边的情况时有发生。农牧区不准妇女在房子里或帐篷里生小孩,认为妇女生小孩是不洁之事,一般只能在牛羊圈里,并由自己接生;产后还得参加劳动,根本谈不上休息和营养,因此产妇、婴儿的死亡率很高。
在旧西藏,存在着许多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姻现象。据20世纪50年代初调查,旧西藏一妻多夫家庭占24%,一夫多妻家庭占约5%。实际比例要比这个数目高。
广大西藏妇女倍受压迫和摧残。西藏妇女的劳役极为繁重,大批男子入寺为僧,因此社会劳动的极大部分转移到了妇女的身上。同时,妇女虽然是农奴主赋税差役的主要承担者,但却不能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收获,收入低微。妇女被诬为“妖魔”、“半个人身”、“不祥之物”、“灾难的化身”,一些地方还流传“狗与妇幼乃纠纷之祸根”、“若信女人言,房顶杂草满”等等。除重大节日允许妇女进入寺庙拜佛外,一般情况则加以禁止。农奴主摧残妇女的荒淫行为受当时法典的保护。
法典中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未遂者,罚女方藏银一钱,罚男方礼物五件;强奸已遂者,除对男方罚款外,仍要罚女方藏银三钱。地方政府的官员和藏兵每到一地,往往会索派所谓女差,供其淫乐。此外,世俗不成文法中还有“妇女与狗不准接近藏药制作过程”的陋规,剥夺妇女学医之权。(朱国贤:《藏医药将成为全人类共享的财富》,载《中国西藏》2000年第6期。)
一部旧西藏妇女的历史,就是广大西藏妇女受剥削受压迫的心酸血泪史。西藏妇女的悲惨经历与遭遇,是难以尽诉的。
综上所述,藏传佛教以及深受其影响的藏族传统社会, 对于女性的价值标准是双重的和矛盾的。主导方面,
广大劳动妇女倍受冷落、贬抑、鄙视,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另一方面,一是为了宗教需要(如女神崇拜、藏密理论),妇女受到重视,二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尤其在牧区,妇女拥有较高的家庭地位。
这种矛盾的统一体,就是藏传佛教妇女观的特征所在。
西藏妇女地位的彻底改变是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后,确切地说是在民改建政之后。

妇女翻身
1951年,西藏获得了和平解放,从而为西藏各族人民争取平等的各项权利拉开了序幕。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西藏各族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西藏妇女获得了翻身解放,成了国家的主人。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妇女的各项权利。西藏广大的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了土地的主人。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从此,大批西藏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了工作,有的进入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深造,许多人后来成了各行各业的骨干,人人都有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与管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西藏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她们曾被禁锢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施展,正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于新西藏的建设事业,成为当代西藏创造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起到了男子无法替代的作用,是中国西藏的半边天。她们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1妇女人口持续增长。
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别是民主改革以来,党和政府在大力发展生产,努力改善人民生活,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同时,实施了鼓励生育、发展人口的政策,使新西藏的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人均寿命大大延长,藏族人口迅速增加。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西藏总人口为105万。到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西藏自治区人口为218.05万,其中妇女109.86万,占总人口的50.4%。在全区人口中,藏族人口占96%以上。1994年末,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为231.98万,其中妇女117.36万人(藏族妇女约有113万多人),占总人口的50.6%。除藏族妇女外,西藏自治区还居住有汉族、回族、珞巴族、门巴族、蒙古族、纳西族等30多个民族以及夏尔巴人、人的妇女。(西藏自治区人口情况,见本书后所附人口统计表,
以统计表数字为准。)
2妇女的人权受法律保障。
西藏自治区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西藏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来自中国政府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的藏族妇女和其他民族妇女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法律,西藏妇女与其他各族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以此为基础,从1965年至今,西藏自治区颁布了80多部(项)主要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对保护西藏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条规定:“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必须有妇女干部”,“教育、卫生、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西藏自治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就是一部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法规,这个条例为解决西藏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及有关特殊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西藏教育方面,国家在西藏自治区实行部分免费教育;从1985年起,对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学生中的农牧民子女,实行包吃、包穿、包住政策;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实“以当地民族为主”的原则,在大中专学校招生中,优先录取藏族等当地民族考生。在妇女职工中普遍实行三个月至半年不等的带薪休假制;对孕产期妇女职工实行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带薪产假制,等等。所有这一切,无不使西藏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带上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3妇女有与男性同样的参政议政权。
民主改革以后,中央政府和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妇女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特别把培养选拔妇女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力求抓紧办好。
为了加强西藏妇女干部队伍建设的步伐,西藏先后成立了西藏公学、西藏地区行政干部学校和各种专门培训班,把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农牧民子女及上层爱国人士的子女分期分批送到学校学习,并选送一定数量的女青年到中央民族学院(即今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学院以及其他省市的大专院校学习和轮训。同时,各行各业注意招收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女工,从中培养妇女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尽快使西藏的妇女干部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自治区各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教育管理部门,把对妇女干部的培训工作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集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和送进专业院校学习等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素养、科学管理决策本领、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有些妇女到北京的中央党校深造。有些被送到国外留学。在党的关怀和培养下,如今,广大妇女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她们不但有强烈的参政意识,而且有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大批妇女走上了领导岗位,妇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成为了西藏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西藏自治区妇女干部数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2
.3%。现在,在全区各级立法机构中,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以上。西藏妇女中,已经出现了一批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律师。
从20世纪60年代初西藏实行第一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开始,历次换届选举,妇女参选比例均在90%以上,年换届选举妇女参选比例与男子参选比例相同。
4妇女均有就职、就业的权利。
一部当代西藏的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西藏妇女命运的变革史。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建立,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改变了西藏妇女毫无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历史。是西藏妇女广泛参与西藏自治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史。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为西藏妇女施展才华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无论是农村牧区还是城镇机关,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到处可以看到西藏妇女的飒爽英姿。据统计,目前西藏藏族女性从业人员(15~64岁)达47.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5.8%。
历史上,西藏是一个以农牧业自然经济为主的地区。民主改革后,西藏的工业和其他经济门类迅速发展起来,在逐步变革单一发展农牧业经济的同时,给妇女提供了不可胜数的就业机会。据统计,全区城镇女职工人数占全区职工总人数的34.85%。妇女从业领域广阔,分布于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特别是民族手工业、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艺术、邮电和财会领域都占有一定比例。女职工在民族手工业行业职工中占76%,其中毛纺、织毯、缝纫行业中女职工占85%。另据自治区工商局统计的数字,目前全区个体工商户中妇女约占60%~70%。
随着妇女教育的发展和政府卓有成效的妇女就业培训工作,西藏妇女就业层次不断提高,高科技领域也经常见到妇女的身影。世世代代主要以采集为业,过着原始生活的珞巴族人民,如今也有了自己的女县长、女会计师、女医生和女技术员、女博士、硕士及空姐。(西藏的藏族空姐出现于2000年第四季度,飞成都-拉萨往返航线。)
5妇女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半边天。
随着西藏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西藏妇女广泛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西藏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公布的数字显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收益的提高,都包含了占全区总人口半数以上的西藏妇女的参与和投入。
农牧业是西藏经济的主导产业,农牧业生产总值占全区工农业生产总值的80%。由于农牧区妇女人口数量多于男性,占60%以上,因此在全区农牧业生产总值中,妇女所创造的产值占较高比例。
西藏妇女在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卫生、教育、文化等行业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上述行业中,妇女所创造的产值超过总产值的1/3,甚至更多。
在民族手工业中,妇女职工所创造的产值占总产值的80%以上。
旅游业是西藏的支柱产业,也是妇女就业比例较高的行业。1994年,西藏自治区旅游业营业收入1.18亿元,创汇1000多万美元,西藏妇女创造的产值在其中至少占半数以上。
西藏妇女在个体经营中也有突出的贡献和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妇女从业者给国家上缴利税至少在半数以上。
从20世纪80年代在农牧区实行“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以来,农牧区妇女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开展多种经营,有不少妇女已脱贫致富。一些地方的不少妇女,大力兴办乡镇企业,成为当地脱贫致富的领头人。
各条战线都涌现了一批女能人和女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荣获全国及自治“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就有1000多名,“三八红旗集体”达160多个。
6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政府历来把发展教育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自治区成立时,中央与西藏自治区政府考虑到西藏全区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足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的现实,对西藏教育给予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投入和政策上的倾斜,经过50年的努力,使西藏的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从幼儿园到高校,一个具有民族特色的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已基本建成。
在大力发展教育的过程中,政府注意大力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和女性的受教育率。由于历史的原因,西藏妇女中的文盲率仍占有较高比例,政府已经并继续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扫盲教育。同时,全区还兴办了扫盲班,青壮年农牧民文盲已降
到40%,部分县乡已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无文盲标准。在教育工作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对妇女实行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涌现出了一批有文化、有技术、懂管理、会经营的农村妇女,成为科技致富的女能手、带头人,有力地推动了农牧区经济的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正进一步协调、规划,通过“希望工程”,救助那些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失学、辍学的农牧区儿童,包括女童,使她们能重新回归学校接受教育。
7西藏妇女的生育是完全自主的。
西藏妇女可以同丈夫完全平等地商议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平等地协商决定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孩子。
和平解放以后,党和政府根据西藏人口长期以来增长缓慢和西藏地广人稀、劳动力不足等实际情况。几十年来,在西藏采取了鼓励生育、发展人口的政策,使西藏人口有了很大的发展。据统计,自然增长率为17.3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64个千分点。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西藏妇女的总生育水平出现了由低到高的变化。中央政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采取了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实行计划生育。考虑到西藏的人口与经济社会状况,对西藏采取了特殊的政策。西藏自治区只对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没有提出这个要求。为了提高西藏人口素质,抑制西藏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人口因过快增长给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从1985年起开始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现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口只占全区总人口的12%。对于占全区总人口88%的农牧民,则未实行计划生育,只是从保证母亲、儿童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考虑出发,对他们进行合理安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宣传。对农牧民生育子女的个数,政策上未作硬性规定和任何限制。在实施计划生育中,政府始终坚持“宣传为主,自愿为主,服务为主”的原则,严禁任何强制性的堕胎。
8西藏妇女的平均寿命比民主改革前增长了29岁。
民主改革以后,西藏的妇幼保健事业发展较快,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截至1994年,国家直接用于发展西藏卫生事业的经费已达12亿多元,其中免费为群众治病的药费有2亿多元。到1994年底,全区已有医疗卫生机构1152个,妇幼保健院30多所,病床已发展到5600多张;医疗卫生人员10424名,其中以藏族为主的少数民族约占80%;各县均已建有县医院和卫生防疫站,部分县已建立藏医院和妇幼保健院;80%以上的乡建立了卫生院;30%以上的村建起了卫生室;大部分村配有村医或卫生员,全区的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已基本形成。
由于西藏卫生事业的发展,在民主改革后短短的几年里,就消灭了斑疹伤寒、猩红热、伤寒等传染病。现在全区传染病总发病率和死亡率较和平解放初期下降了90%以上。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全面开展,脊髓灰质炎、小儿破伤风等严重危害婴幼儿的常见病、多发病已近绝迹。改革开放后。西藏扩大了对外开放与交流,与国际卫生组织实施了妇幼卫生合作项目。政府始终采取“预防为主,服务为主”的方针,各妇幼保健院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定期对成年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服务;营养学部门还给妇女提供各阶段的营养数据资料,供其参考;新式接生法的普遍推广,使孕产妇与婴幼儿的生命与健康有了保障。全区孕产妇死亡率由民主改革初期的50‰下降到现在的7‰;婴儿死亡率也由民主改革初期的430‰下降到现在的91.8‰。
由于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西藏人口以每年23万人的速度增长,总人口由解放初期的百万增长到1999年底的247.72万;全区人口平均寿命,已由
民主改革前的36岁提高到现在的65岁。(参见自治区对外交流协会:《西藏妇女问题浅析》载《中国藏学》1995年第3期;诺布旺丹、巴桑卓玛:《藏传佛教的两种
女性观》载《中国藏学》1995年第3期;仓央卓玛:《西藏妇女权利地位今昔谈》,载 《中国藏学》1999年第3期。 另见王大海:《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载《中国藏学》1995年
第3期。)
总之,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后至今的50年间,西藏妇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但获得了人身的解放,从社会的最底层成为自由人,而且还同男人一样享有了各种权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成了社会的主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主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