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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是以中亚细亚各民族为主要族源,并以移民迁徙方式和商业交流活动在中国境内逐渐形成的一个统一的、保持伊斯兰文化传统的民族共同体。回族族体的最早来源可追溯到公元7世纪(唐宋时期)来华经商留居的穆斯林“蕃客”后裔;回族主要来源是公元13世纪蒙古人西征以及元朝时期以各种身份从波斯、中亚细亚和阿拉伯等地大批签发或自愿东来的各族穆斯林(他们首先成为元朝社会地位较高的色目人之主要组成部分,人数达到数十万);回回民族在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分别吸收了所在地区的汉、维吾尔、蒙古等民族的部分成员。
从唐至元末,是回回先民逐步增量移入中国并形成为民族的时期。回回人在13世纪初就与大漠南北的蒙古人有交往,1203年铁木真遭袭溃退至班朱尼河饮水盟誓者19人中有回回3人,是建立蒙古汗国的功臣。在元代,回族(元代官方“回回”一词主要被用来指从中亚、西亚、阿拉伯地区东来的各族穆斯林)被蒙古统治者划入色目人范围(色目人:元朝统治者对西域包括欧洲各族人及西夏人的总称),辅助治理国家,社会地位较高,先后有26人任中书省宰相,在行中书省任省臣者有61人次,从而奠定了回回民族形成的有利条件。他们重修了广州、泉州、扬州、长安等地早在唐宋时期就建立起来的清真寺,又在各个散布地区建立了各种规模的清真寺,并围寺而居,形成一个个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寺坊"社区。在元朝这种东方式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内,通过回回商人经商、官宦流任、宗教职业者传教等自由往来方式,将这些"大分散"于各地的寺坊,串连成有密切联系的共同区域;回回人在与汉民族的长期生产、生活交往中,逐步以汉语言为交际工具;并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与手工业,善于经商的共同经济特点。虽远离西域,但他们入籍"东土",总体社会地位高于汉人又低于蒙古人的共同境遇,最终促成了他们在伊斯兰教的信仰和文化的纽带联结下聚合为一个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群体,伊斯兰文化成为回族的主流文化。回回人还在不背离基本信仰的原则下,吸收、融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有关内容。
明清两代,是回族遭遇磨难与形成主要聚居区的特殊时期。明朝及清代前期,官方大致以“回回教”统称今回、维吾尔、东乡、撒拉等民族。明初官方曾禁胡语、胡姓、胡服、胡饰,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等。在西北地区,继元代安西王阿南达(一写阿难答)“所部十五万众”皈信伊斯兰教融入回族后,明代不断有从西域迁徙而来的“归附回回”被安置在陕甘、新疆各地,拓荒种地,至明末清初,“宁夏至平凉千余里,尽系回庄”(乾隆四十五年陕西巡抚毕沅奏折)。此时宁夏境内回族所居连片地区已有“平罗三十八堡、金灵五百余寨”。在云南、华北各地、运河两岸,也正式形成许多回回聚居区。同时,
随着汉语化的过程,回族失去了其先民所使用的阿拉伯语、波斯语及突厥语,回族传统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的传承一度出现了危机。于是,回族宗教界人士以陕西胡登洲为代表起而创办经堂教育,以王岱舆等为代表兴起汉文伊斯兰教著作的编译运动,力图拯救。从而使回族的文化教育在明末清初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由于清朝在法律、民族宗教政策方面对回族的严格限制与歧视、迫害,遏制了回族的发展。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殖民侵略的加剧和国内封建主义的严重压迫,清朝政府先后在回族内外挑起多起宗教纠纷与回汉仇杀事件,从而激起苏四十三起义、田五起义、云南回民起义、贵州回民起义、陕西回民起义、宁灵回民起义、河州回民起义、西宁回民起义、河湟回民起义等。
20世纪初,在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遭遇与共同的斗争中,回族人民在对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日益明确;对中华民族的相互依存关系有了新认识;对民族与宗教的关系、民族发展与教育普及的关系以及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关系进行了反思,从而引发了一场回族新文化运动,一直持续到40年代末。回族改革人士和知识分子还提出各民族化除畛域,“各信各教,各享自由”,主张民族团结的观点,并倡导回族内部进行宗教改良,发展民族教育,这些思想为后来回族各界投入抗日爱国斗争做了思想理论准备。在近现代回族新文化运动中,回族教育历经艰辛,获得空前发展。
从唐代回回先民到新中国成立前,回族经济一直处在封建经济发展阶段。回族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回族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回族社会经济类型,既有农业经济,又有商业经济,还有畜牧业经济。商业经济在历史上是回族社会的最具特色的传统经济。元代以后,回族经济的主要形态是农业经济,而以农业为主又兼营畜牧业、家庭手工业与商业,在历史上一直是回族家庭经济的重要特色。由于回族是以外来人口为主体,以迁徙方式在中国大地上分散居住而形成的民族,初始时期占有土地多为当时的荒漠旷土,回族农民往往能以勤苦耐劳的精神把这种土地开发为沃土,进行农业耕作。各地回族农民还为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利用耕余、农闲时间兼营畜牧业或屠宰、制革、榨油、运输等家庭副业,这是回族农业经济的突出特点。
回族人民在历史上善于学习、勇于开拓、爱国爱教,在许多领域内出现过不少杰出代表人物,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回族有“学习,始自摇篮,止于坟墓”的精神。唐代大食国人李彦升就是一个以外来蕃客“屡称宾贡”归于中华“文明之化”的典型。宋元明清时期,回族学习中华传统文化,涌现出学者赡思、诗画家高克恭、现实主义诗人萨都剌、散曲家马九皋、诗人乃贤和丁鹤年、政治家赛典赤、清官海瑞、反封建礼教思想家李贽、学者马自成、军事政治家马文升、诗人马世俊、文学家丁澎、学者蒋湘南、画家改琦等许多汉文造诣颇深的学者和政治人物,他们在文学、史学、音乐、美术、易学、宫殿城郭建筑等“华学”领域中做出了杰出贡献。
回族是古代东西亚文明的中介民族之一。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将西方的科技文明引入中国,又将中国的丝绸、瓷器等物品及工艺、造船和航海等技术与中国铜钱、纸币等传播到西亚、中亚、东南亚及北非等地,促进了世界文明的发展。明代回族航海家郑和七下西洋,历经28年,抵30余国,开辟了中国通向亚非各国的新航路。
回族为推动中华古代文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唐代以回回先民为主的西域人曾使长安兴起“胡化”之风;宋代西域回回马依泽,元代天文学家扎马鲁丁,明代麦加人马德鲁丁、马沙亦黑、马哈麻父子等,将阿拉伯的天文、历法等传入中国。元明两代置有专门主管回回天文、药物、匠作的机构,收藏和翻译了不少回回科技类书籍,反映出中央政府对回回文化的需要。宋元明三代的《应天历》、《万年历》、《回回历》等,将回族及其先民引进的天文历算知识融进了中国通行的历法中,与中国原有的天文历算知识互参互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初西洋历法被最高统治者采用为止。在数学方面,元代前夕蒙哥汗曾命旭烈兀在平定木剌夷后送波斯学者纳速拉丁·杜西来华在他的宫廷里修订欧几里得的《几何原理》;在医学方面,从唐代中阿交通开始,以香药为特征的古代回回医学便不断传入中国。唐代“土生波斯”李珣所著《海药本草》将海药学介绍给中国;宋代中国药方已经有了以回回香药命名的医方;元代中国医学吸收了回回医学,从而获得了很大发展。1263年忽必烈命爱薛掌管西域星历、医药二司,回回医药便在宫廷中受到重视。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包括回族在内的各民族的服饰、音乐、舞蹈、杂技等“异域”的科学技术成果都有吸收,从而大大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容。元代已有“回回乐队”供职于元朝宫廷,“伉里”、“马黑某当当”、“清泉当当”是经常演奏的回回乐曲。回回乐器火不思、箜篌等,有的后来成为中国民族乐器。
回族是一个具有悠久爱国主义传统的民族,“爱国属于伊玛尼(信仰)”的观念根深蒂固。回族人民每当在中华民族危难之时,总是挺身而出,积极投入保家卫国、保卫边疆的反侵略斗争中。1841年,由4200名陕甘绿营兵组成的固原营、宁夏营、西宁营奉命开赴浙江沿海抗英,参加了慈溪、乍浦、松江等战役;1855年8月,甘肃籍回族矿工徐天尧、安玉贤等率领回汉族矿工五六百人,火烧沙俄设在新疆塔城的贸易圈,迫使侵略者逃出塔城,揭开了新疆各族人民反抗沙俄侵略斗争的第一幕;1900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时,总兵马福禄率领的西北回族、东乡族组成的部队,在天津廊坊地区重遏敌军;在辛亥革命中,马骥云、沙金海以及汉口清真自治公益会、上海清真商团等回族人士或团体和广大回族官兵与群众,也在各地踊跃参加护国、护法运动,为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做出了贡献。 抗日战争时期,回回民族的爱国主义热情空前高涨。在抗战前沿,“北平回民抗敌守土后援会”在“七七事变”的战火中成立,拉开了回族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序幕。日寇的铁蹄践踏到哪里,哪里就有回族抗日社团、抗日武装建立。1938年,中国回教抗日救国协会在汉口成立,并在全国各地回族中相继成立了地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抗日宣传救亡活动。以哈德成、达浦生、王静斋、马松亭“抗战四大阿林”为代表的各地回族宗教界人士,或拒绝日寇威逼利诱,或赴中东、南洋穆斯林国家进行抗日外交宣传,或率领穆斯林进行抗战祈祷,或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支持抗日战争。在抗日战争中,在国共两党的抗日武装里涌现出了许多回族抗日民族英雄,他们中,有马本斋母子、马君图母子,有率500回族健儿与日军白刃相搏而献身的回族营长安德磬等,还有无数为国捐躯的无名回族烈士,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历次的革命斗争锻炼了回族人民,他们一方面在清末“教育救国”、“科学救国”思潮的影响下,发起近现代回族新文化运动,一方面积极寻求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回族各阶层人民积极参加,山东济南回民组织“回民外交后援会”。在天津,马骏被推选为天津学生联合会副会长兼执行部主任,与周恩来等实际领导了天津地区的学生爱国运动并成为京津地区学生运动的中坚。郭隆真、刘清扬与邓颖超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会长刘清扬),上街演讲宣传,发动妇女群众参加请愿、示威等各种爱国斗争。她们还与周恩来、马骏组织了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觉悟社”。五四运动后,郭隆真、刘清扬、周恩来赴法勤工俭学,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党员。马骏于1921年入党,1927年奉调从莫斯科回国,继李大钊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兼组织部长,1928年2月英勇就义。郭隆真于1925年奉调从莫斯科回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山东等地担任党的地方领导职务,1931年4月被军阀韩复榘杀害。刘清扬在1923年奉李大钊之命回国,曾与李大钊等出席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长期利用合法身份从事妇女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等职。马骏、郭隆真等人的革命活动代表了五四运动以来回族先进分子追求民族解放的正确方向。也正是千千万万回族先进分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中国各民族中的先进分子一起,带领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终于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迎来了新中国的诞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回族人民终于走向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1952年到1954年,先后建立了泾源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惠农县宝丰回族自治区、惠农县灵沙回族自治区、河东回族自治区等2个专区级、1个县级、2个县属区级的回族自治地方和18个回民自治乡,以此为基础上,1958年10月25日建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面积约66400平方千米。在全国其他地方,从1953年至1986年,相继建立了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云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云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目前,全国共建立有1个回族自治区、2个回族自治州和11个回族自治县,回族区域自治地方总面积19.71万平方千米,其中回族人口约330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还恢复、新建了4个市辖回民区和143个回族乡。各级回族区域自治地方除享有国家一般行政区域的权利外,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及国家关于民族政策方面的其他法令、法规、政策性文件所赋予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通过贯彻执行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发布的《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1年)、《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79年)、《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意见》(1987年)、《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等政策性文件,散居回族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得到切实保障。
回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设事业得到党和国家的大力关怀、支持及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援。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前后,国家从各地向宁夏选调了大批科技、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人才,还从上海、天津等工业先进地区迁来一批企业、医院、学校,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宁夏的建设事业。从1958年到1998年,国家对宁夏的资金支持仅财政补贴一项就达100多亿元。国家还先后从中央财政拨款,兴建了许多重点工程,从1950年到1995年,宁夏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29.57亿元,兴建项目主要有固海扬水工程、“三西”地区扶贫开发项目、陕甘宁盐环定扬黄工程、宝中铁路建设、宁夏扶贫扬黄工程、宁夏河东机场等。
回族聚居的宁夏南部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人民长期处在贫困的生活状态中,1982年共有人口227.8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126.58元,约有70%左右的人是贫困户。党和国家针对这一问题,决定实施“三西”(宁夏西海固、甘肃河西走廊、定西)扶贫计划,每年投资2亿元(其中西海固约3400万元,后来又以各种形式增加),解决这一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经过第一阶段10年努力,到1992年,在西海固地区新增水地50.52万亩(累积106.88万亩)、旱作"三田"183万亩(累积237万亩),新增造林存活面积272.47万亩,封山育林147万亩,人工种草648万亩,综合治理小流域151条,兴建人畜饮水工程85处,水窖17.7万眼,创办各式吊庄15处,移民20余万人,经过上述努力使农民人均纯收入到355.8元。199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宁夏"双百"扶贫攻坚计划》,确定西海固地区人均收入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139.8万人,在这里采取兴建扶贫扬黄工程、县外移民工程、打井打窖工程、温饱基金工程、节水灌溉技术、劳务输出、科教扶贫、包村扶贫、全部放开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扶贫攻坚,到1998年,西海固地区人均有粮已达到303公斤,人均纯收入896元,贫困人口减少到52万人(王正伟主编:《宁夏改革开放二十年》,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与此同时,回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内地和沿海回族居住区大都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西北地区的回族村普及了小学教育,全国许多地方还恢复或新建了寄宿制回民中小学、回民女子学校。在祖国各地,回族的教授、工程师、医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运动员以及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涌现,有些已经在国内外享有名望,有的在国内外评比、比赛中获奖,为祖国争得了荣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除颁布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法令、法规性文献外,还针对回族等族穆斯林的风俗习惯特点,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1950年)、农业部等《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1980年)、《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1955年)、财政部等《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8年)、民政部等《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79年)、商业部等《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1979年)、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1980年)、《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1989年)、《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1989年)、《交通部运输司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伙食供应的通知》(1989年)、中宣部等《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1993年)等,就回族节假日休息与节日供应问题、牛羊肉生产和供应问题、回族食用羊只的屠宰加工问题、回族丧葬问题、回汉通婚问题等作了明确规定。
回族风俗习惯在全国受到普遍尊重,各省(市)、自治区在这方面做出的决定、规定或发布的条例性专门文件,据粗略统计约有27件之多,在清真食品及回族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加工、贮运、管理、供应、销售,以及回族民族节假日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政策、法令、法规、法条和制度。全国主要回族聚居的街道、乡镇大都有了清真饭店或饭馆,有了专门的回民公墓或坟地;在回族地区营运的火车、客机,根据国家规定也设立了清真席或供应清真食品。在国家安排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回族群众生活特需的红糖、砖茶、白布、白帽、汤瓶、吊罐、盖碗、金银首饰等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十分丰富。在全国各地回族村庄、城市回族聚居的街、居民小区,有清真寺2万多座,其中一些在当地有百余年历史或较著名的清真寺的修缮工作得到了国家或当地政府宗教部门的资助与支持。回族穆斯林群众在宗教信仰政策下“各行其是,各干各得”,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教派信仰礼拜、封斋,在清真寺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的与不信教的、信仰不同教派的,都和睦相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宗教界出现了维护安定团结、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宣传计划生育、自愿担任法律宣传和民事员、绿化宗教活动场所环境、经商自养、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等新气象。
对于回回民族来说,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机遇,具有特殊的意义,它重新激发了这个民族发扬因地制宜、善于经商的历史传统,使他们步入了勤劳致富、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快车道,并开始向现代经济的纵深方向发展(本栏内容基本参照由郝文明、王铁志主编之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专著《中国民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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