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北元蒙古畜牧业概况
一、14世纪中晚期畜牧业生产状态一瞥
14世纪中叶以来蒙古人仍以传统的畜牧业为其经济基础。草原和牲畜是他们主要的生产资料,牲畜是他们的主要财产。"数牲畜多寡",是衡量蒙古人贫富的标准。
蒙古人的衣食住行和其他一切生活资料,均仰仗于畜牧业的供给。畜牧业为蒙古人的传统家庭手工制造业提供原材料;同时也为他们与邻近地区进行贸易创造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蒙古人的传统畜牧业,主要是经营马、牛、山羊、绵羊和骆驼等五种牲畜。由于马匹在当时的战争和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蒙古人对马匹,特别是优良的马,十分珍惜,视若至宝。蒙古人长于良马的调驯,每当秋高马肥时,驯马手每天骑马跑二三十里路,待马匹全身微汗,将马前腿羁住,拴于一地,使之不得随意乱动,不给饮水和饲草。每天中午后将马控至晚上,或者由晚上控至次日黎明。控完之后,将马放开,撒于牧场,使之饱食。如此训练三五日或七八日,马身上的脂膏就都凝聚于脊背,马腹小而坚,臀部大而实,虚膘皆被控掉。这时,马匹的耐久力增强,纵使长途飞奔,或七八天水草不济,马力不减。所以,蒙古人具有良好的驯马技术和驯马经验。
由于明朝对蒙古草原发动大规模战争,使畜牧业遭受极大破坏,仅1370年(明洪武三年)到1388年(洪武二十一年)这十几年间,蒙古损失的牲畜有据可查者达十几万头之多。战争也使人口锐减,使蒙古经济一度出现衰落趋势。
二、畜牧业的恢复与互市贸易
15世纪以后,蒙古社会内部渐趋稳定,畜牧业生产得到恢复,而且蒙古同明朝之间的互市贸易也开始发展起来。
蒙明互市贸易形式有两种。一种可称其为"朝贡贸易",即接受明廷封赐官职的蒙古首领定期向明廷朝贡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物品,明廷对其贡品实行折价,付给他们以相应价格的彩缎、银币等物。因此,所谓"朝贡",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并且历时未久。另一种,是互市,即明朝在边境某些地方定期或不定期开设市场,供蒙古人和内地汉族进行交换活动。
蒙古阿鲁台太师曾多次向明廷"遣使贡马"。1417年(明永乐十五年),明廷用于"偿其马价"的白银共计4800锭,每锭5两或10两不等;绢4000匹。1419年,阿鲁台太师等遣使明廷,要求进行互市。明廷准允他们"于边境市易"(《明实录》),据记载,当时阿鲁台的驻牧地内已经呈出"数年生聚,畜牧日以蕃盛"(《明史·鞑靼传》)的景象。1429年(宣德四年),阿鲁台太师再次向明廷提出以马市易,明廷下令边臣"听其市易"(《明实录》)。
嘉峪关以西蒙古诸部,蒙兀儿斯坦以及中亚河中地区的蒙古首领,除了定期同明廷进行"朝贡贸易"以外,明廷在甘州、肃州、凉州、兰州和宁夏等地同时开设马市,供他们随来随市,进行交换。以哈密为例,1403年,安克帖木儿向明廷贡马190匹,而在马市上却售出4740匹。1419年,哈密向明廷贡马3546匹,还贡有貂皮等物。明廷所付马值,白银3300锭、绮100匹、帛1500匹。1423年,哈密贡骆驼330峰,马1000匹。明廷原规定哈密每年朝贡一次,后来,哈密首领打破规定,有时一年"朝贡"多达三四次。
1406年,明朝在辽东广宁开设马市,供兀良哈三卫同明朝进行交换。蒙古人主要以马匹交换明朝的布帛和农产品。明朝规定,蒙古出售给明朝的马匹分为四等:上等马,1匹价值绢8匹,布12匹;次上等马,绢4匹,布6匹;中等马,绢3匹,布5匹;下等马,绢2匹,布4匹。不久,兀良哈地区发生严重旱灾,蒙古人要求明廷"以马易米"。明廷遂又规定:上等马1匹价值米15石,绢3匹;次上等马,米20石,绢2匹;中等马,米10石,绢2匹;下等马,米8石,绢1匹。三卫蒙古人在马市上除了出售马匹以外,也出售一定数量的牛羊等牲畜。
后来,明廷借口兀良哈三卫叛附阿鲁台,关闭了广宁马市,并强令他们每年向明朝"纳马三千"(《明史·朵颜三卫传》)赎罪。明廷规定,所纳之马不论等级,每匹马值4匹布。这种变相掠夺,持续了10余年。仅此一项,明朝就勒索蒙古马3万多匹。
15世纪30年代以后,托欢太师和托都布和汗对同明朝的经济联系持积极态度。他们几次派遣使臣向明廷"贡驼马",并要求扩大朝贡贸易额和开设定期互市市场。1436年,蒙古派遣使臣,携带大量马匹前往明朝。使臣在完成朝贡使命之后,向明廷提出"以私马求市",明廷允许。蒙古使臣遂将"私马"销售一空。明廷既允许蒙古人在朝贡贸易以外出售"贡外马匹",实际上也承认了朝贡以外的另一种贸易形式--马市贸易。1438年,蒙古派遣了商队式的使团,携带大量马匹前往明朝。在他们"朝贡"之后,尚余有大量马匹,要求出售。明廷下令边臣"听其与民交易"。明臣卢睿乘机上奏,提出在大同正式设立马市,让明朝"军民得与平价交易"。明廷采纳其建议,把大同正式定为蒙明互市贸易市场。这是继广宁之后,明朝对蒙古开放的又一处定期交易市场。大同市场的开设,标志着蒙明互市贸易关系的发展。这一年,蒙古向明廷贡马1583匹,驼3峰,貂鼠皮2932张。1439年,蒙古向明廷进贡的马增至3725匹,驼13峰,貂鼠皮3400百张,银鼠皮300张。
托欢太师逝世后,其子耶宪太师把蒙古和明朝之间的朝贡贸易和互市贸易推向了高峰。《明实录》记载当时朝贡贸易的情形说,蒙古使臣"络绎乎道,驼马迭贡于廷"。在1439年至1452年的10余年间,蒙古之以"朝贡"为名所进行的变相贸易量逐年增加。如1439年的马驼总数与皮张数分别为3738和3700,到1447年,则分别为4379和120000;至1452年,马驼总数达到了40000匹(峰)。
在增加"朝贡"物品的同时,蒙古使团人数也大量增加,从数百人增至数千人。这些庞大的使团,由大汗、太师及其各级官员的代表联合组成。有时,某些蒙古官员也单独派遣使臣"朝贡"。明廷为了笼络蒙古首领,对他们的贡使比较优待。贡使在京期间,设宴招待,按照贡马等级以市场价格发给银钞或折合成各种丝织品等实物作为贡马代价,并按贡使的官爵秩位,分别赠送不同数量的赏品。同时,通过贡使赠送蒙古大汗和太师及其家眷以一定数量的贵重礼品。因此,这种所谓的朝贡对蒙古首领颇为有益。他们"朝贡"的次数和所遣贡使人数愈多,所得明廷的银钞、物品和馈赠也愈多。明廷为了"抚驭羁縻"蒙古上层和购买蒙古马匹充实边防,也欢迎朝贡。但为了减轻财政大量开支,便对朝贡次数和贡使人数严加限制。这些限制往往被蒙古冲破。1453年,耶宪太师派遣了3000人的使团赴明"朝贺正旦",向明廷贡马和貂鼠皮。明廷所定马价是:上等马,每匹价值彩缎4表里,绢8匹;中等马,彩缎2表里,折钞绢2匹;下等马,苎丝1匹,绢8匹,折钞绢1匹;下下等马,绢6匹,折钞绢1匹。依此价值,明廷支付给耶宪太师各色织金彩缎、素苎丝计26432匹,本色并各色阔绢计90127匹,衣服3088件,其他还有靴、袜、毡帽等物。以明廷支付的实物核算,此次耶宪太师所贡之马大概接近10000匹。此外,耶宪太师还经常派人路经哈密或亦集乃前往甘肃各地销售个人所拥有的马匹和其他牲畜。
在大同的互市上,蒙古出售的马匹一般均由明朝官员购买。当地明朝官兵也渴望得到蒙古马匹,他们不顾明廷的禁令,多次和蒙古人"以弓易马,动以千数"。他们还用盔甲、刀箭等武器交换蒙古马。有时,在蒙古朝贡使臣往返经过之地,明朝官兵雇佣工匠,制造武器,开辟临时交换场所,进行交易活动。有些明军还用官方配给的武器交换蒙古马匹。所以,在当时的大同市场及其附近地方,蒙古人除了把大量马匹出售给明朝以外,还用其中部分马匹和明朝官兵进行武器交易。
明廷对于西部蒙古、蒙兀儿斯坦、哈密及甘肃一带蒙古人所进贡的马匹,一般不分等级,每匹马价值为苎丝1匹,绢8匹,折钞绢1匹。其中,品种优良的阿鲁骨也,每匹价值为彩缎4表里,绢8匹。他们所进贡的骆驼,每峰价值为彩缎2表里,绢10匹。可见,明廷支付给蒙古大汗和太师的马价,略高于其他地区首领"贡"马的价值。
综上所述,15世纪上半期,蒙古和明朝之间开展"朝贡"贸易和互市贸易期间,总的情况是贸易数额逐渐增加,贸易范围有所扩大。蒙古每年将数以千万头计的马匹带到边境市场,进行交换,说明畜牧业已得到恢复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起来了。[附图:牧宿]
三、畜牧业的发展
达延汗时期实行了领地分封制度,使他的诸子成为各个领地的封建主。各领地之间"划疆分界",一般不得越界游牧。各个领主只能在自己领地范围内根据水草、地形、季节、气候和畜群的品类游牧迁徙。在平时,领地是相对稳定的。各领地的领主都十分关心领地建设,争取领地内畜牧业经济以最快的速度发展,为壮大其实力提供经济保障。
在畜牧业生产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大量的繁殖牲畜。牲畜的数量愈多,生产者的物质生活便愈充裕,从而也就愈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当时,各领地的首领为了壮大实力,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普遍实行苏鲁克牲畜租放制度。据肖大亨记载,以牧养为主的蒙古人,"诸畜皆其所重,然有穷夷来投,别夷来降,此部中人必给以牛羊牧之。至于孳生已广,其人已富,则还其所给,似亦知恤贫也"。可见,封建领主和富有的牧户,对发展畜牧业生产表现了相当积极的态度。那些无畜或少畜的阿勒巴图,通过向领主和富有牧户租贷牲畜,逐年繁衍,然后将其部分牲畜偿还借主,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拥有和发展了属于自己的畜群,使物质生活得到了保证。牲畜租贷制度,对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经过一个较短的时期,蒙古畜牧业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一些著名大首领,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大汗本人自然较之各大首领富有。汉文史籍中说,小王子"最富强,控弦十余万,多蓄货贝"(《明史·鞑靼传》)。根据肖大亨《北虏风俗》所记,每一名蒙古骑兵"恒备三马五马,多则八九马。"如果按每名骑兵备6匹马计算,则他拥有的战马多达60万匹,加之牛、羊、驼等其他牲畜,颇现可观矣。土默特万户阿勒坦汗拥有马约40万匹,驼、牛、羊等以百万计。其他大小首领也都拥有相当数量的牲畜。
目前,供我们直接准确地阐述各领地畜牧业生产水平的资料极其缺少,故从蒙古同明朝的互市情况,窥见一部分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情况:
1551年,明廷下令在大同、宣府、延绥、宁夏等地开设马市,和蒙古开展互市贸易。大同市场供土默特万户阿勒坦汗及其子孙进行交易活动,共开市4天,蒙古出售马4771匹。宣府市场供哈喇慎部和部分土默特首领进行交易活动,共出售马2000余匹。延绥、宁夏等地供鄂尔多斯万户进行交易,共出售马5000余匹。蒙古人所售之马皆"身腰长大,毛齿相应"(瞿九思《万历武功录·俺答传》)。据明朝官吏称,这种交易对明朝来说是"得健马轻值,利可三倍"。这次互市,远远不能满足蒙古人的要求。他们的马匹和其他牲畜大量上市,明朝用于交换的商品供不应求。明朝主持互市的官吏史道说:蒙古人待售的"马尚多,以我缎布既竭而止"(《明实录》嘉靖三十年五月)。当时,一般蒙古人赶来大量牛羊等畜,要求和明朝交换米麦等粮食,明朝不予交换,并且不久关闭了这几处市场。
时隔20年,明廷被迫同阿勒坦汗为首的蒙古右翼首领达成和平协议,于1571年(明隆庆五年)起,先后在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甘肃等地开设互市。蒙古右翼僧俗首领纷纷就市交易。现将1571年至1574年之间,大同、山西、宣府三镇官市上土默特和永谢布万户首领出售马匹的情况统计如下:1571年,大同2096匹,山西2491匹,宣府1993匹;1572年,大同5658匹,山西2378匹,宣府902匹;1573年,大同7505匹,山西3988匹,宣府7810匹;1574年,大同7670匹,山西5000匹,宣府14500匹。
大同和山西二镇是土默特万户各鄂托克的互市市场,宣府镇是永谢布、哈喇慎、阿苏特万户各鄂托克的互市市场。上述统计马匹数字,仅仅是官市上马匹的出售情况。在上述各镇,除了官市之外,还有供明朝商人和百姓同一般蒙古人交换的"私市"。1571年和1572年,大同镇私市上,蒙古人出售马匹和其他牲畜共11208头(只);山西镇私市上,6660头(只);宣府镇私市上,将近10000头(只)。1575年,仅延绥一镇,鄂尔多斯万户一些首领就出售马8190匹,蒙古各寺庙的喇嘛也常到宣府、大同等地的市场上出售马匹,他们的马一二百或三四百为一群,都很肥壮。
上述官私市场交换情况,仅仅是不完全的统计数字,但是它已经显示出蒙古首领拥有相当数量的马匹和牲畜。这是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有力证据。
在以后的数十年间,在互市中,蒙古出售的马匹和各种牲畜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仅以宣府镇一处互市为例,互市初的1571年,官市上出售的马不到2000匹,到1578年,已近40000匹,增长了20倍。其他各镇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说明畜牧业经济的发展持续而稳定。
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不足的问题。1571年以前,蒙古首领同明朝作战中俘获的士兵和从边境地区流入蒙古的大量汉族劳动人民,就成了劳动力的重要来源。他们当中大部分人从事农耕生产,另一部分被蒙古人用为牧业和家务劳动,男子放牧、挑水打柴,妇女鞣皮挤奶,成为蒙古人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蒙古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达延汗的一系列改革和普遍实行有利牲畜繁殖的牲畜租贷制度的结果,同时,也和汉族劳动人民的参与和支援有一定关系(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发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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