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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之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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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信仰与生活习俗

070 元代蒙古民族民间技艺         071 元朝蒙古教育与国子监的成立

072 元代蒙古文字及其语法规范      073 元代蒙古帝国的史志著作

074 元代戏剧和散曲艺术的繁荣      075 元代文人国画自成典范

076 元朝蒙古族的音乐舞蹈        077 元代蒙古族的城镇文明

078 元代蒙古民族医药、天文历法与律令  079 元代宗教总体概览

080 元朝帝师制度与元廷崇奉藏传佛教   081 元代蒙古民族服饰装束

082 元代蒙古民族饮食起居简介      083 元代蒙古民族礼俗、禁忌与习尚

 

 

078 元代蒙古民族医药、天文历法与律令

  一、医药
  蒙古建国前后,蒙古族民间开始摆脱完全依赖巫医的境况,掌握了许多诊治疾病的方法。蒙古族用饮马奶酒治疗疾病的方法已有悠久历史,仅《饮膳正要》一书就收入若干关于蒙医的饮食治疗经验。《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着用大黄治疗蒙古军中流行瘟疫一事。《长春真人西游记》记载蒙古牧民用肉苁蓉治病。
  元代,蒙古族的医药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除在中央设置太医院等机构,执掌医事,制奉御用药物,给诸王、勋戚医疗外,中统四年(1263年),在上都设置了惠民司,"市药修剂,以惠贫民"(《元史》卷88《百官志》)。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由撒里蛮等执掌,增修木草。
  随着各民族之间的进一步联系,各民族医药也先后传入蒙古地区。至元六年(1269年),设专门机构,管理"诸蕃进献珍贵药品" (同上)。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在上都设立上都回回药物院,掌回回药事。西藏的医学对蒙古医学也有影响。同时,蒙古族早有的骨伤治疗经验,也开始传入其他民族地区(《蒙古族简史》)。

  二、天文历法
  在历法方面,元朝作了一些改革。早在蒙古诸部统一前就已开始采用十二生肖纪年,称"鼠儿年"、"牛儿年"等。蒙古建国后,又开始采用汉族传入的干支纪年,后又承袭金朝所用大明历。成吉思汗十五年(1220年)西征,成吉思汗命耶律楚材编制《西征庚午元历》,但未颁行。窝阔台汗七年(1235年),再次"契勘"大明历,并由耶律楚材亲自运算,印成历书颁行。至元四年(1267年),一度行札马鲁丁呈进的万年历。至元十三年(1276年),进一步参照历代历法编制新历,至元十七年(1280年),历成,名曰《授时历》。《授时历》是历尽无数次天文学科学实测而写成的一部杰出著作。苏天爵说:"我世祖皇帝混一区夏,首征名儒作《授时历》,为仰仪、简仪及诸仪表。创物之智,有古人未及为者。于是测景之所,东极句丽,西至滇池", 南抵朱崖,"北尽铁勒,凡二十有七,是亦古所未备者也。其为法,多采唐一行之议,主于随时考验,以与天合,则无前代沿袭傅会之弊,此亦古所未能用者也"(《元文类》卷41)。因此,这种历法较之历代所用的《大衍历》、《宣明历》、《纪元历》、《统天历》、《大明历》(《大明历》即辽、金皆用之历)等,更为准确。校正了前朝历法的弊病,"是以授明历日测月脸,永终无弊"。
[附图1:蒙古文天文图]
  元朝天文学相当进步。天文学文献有三类,即历法"推步、测验"文献;行星、恒星记录和运行观测记录。如《西征庚午元历》(耶律楚材)、《万年历》(札马鲁丁,至元四年),《授时历》(许衡、王恂、郭守敬等,至元十七年)。如上所说,《授时历》成就最高,其定回归年长度为365.2425日(与理论值之差仅为23秒),与现今通行的《格里历》所有值一样,是当时世界上最精确的时历。藏族学者布顿·仁坎珠的《贤者喜宴》一书也是天文历法推步著作。关于恒星与行星观测记录,是以《新测二十八舍杂坐诸星入宿去极》和《新测无名诸星》最为著名,书中不仅使恒星位置精确度较宋代提高约一倍,而且新测前人未命名的恒星1000余颗,使记载的星数从1464颗增至2500颗(西欧至14世纪文艺复兴前观测的星数为1022颗) (吴彤《论元代科技成就和科技政策》)。
  元代天文科技器物也有不少创新。如简仪等10多件天文观测仪器和6件西域天文仪器,其中简仪采用了与近代滚珠轴承作用相同的圆柱体轴承。简仪观测座标系统的简化,精度之高,均超过浑仪。"土圭",长达50米,用以测日影。"盖天仰"以观"日之所缠"。以上仪器,其精密度都是"前代所未有"(熊太古《国朝授时历》)。
[附图2:河南登封观星台和石圭,元朝至元年间修建。石圭长30多米,其方位和子午线方向相同;日光通过观星台投射孔,投影在石圭(正北居中位置)上,根据日影的长短变化,划分出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及四季节令,误差极小]

  三、蒙古地区的律令
  从成吉思汗及窝阔台贵由蒙哥三汗时期直至元朝,蒙古族所遵行的一部重要法典便是成吉思汗的《大札撒》。这个法典在元朝主要实行于蒙古族地区。
  《大札撒》在蒙古统治者的眼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丝毫不能改易。仁宗时,拜住任大司徒,"每议大政,必问:'合典故否?'同官有异见者,曰'大朝止说典故耶?'拜住微笑曰:'公试言之,国朝何事不依典故?'"(《元史》卷136《拜住传》)。这番对话,充分说明元朝的立法和执法是以先朝皇帝的诏制和体现诏制的精神的判例为依据的。元廷每年六月三日,按常例都要设"诈马"筵席。皇帝与大臣开怀畅饮,"宴享即具,必一、二大臣称成吉思汗皇帝《札撒》,于是而后,礼有文,饮有节矣" (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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