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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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067 佛事浪费严重,政治走向腐败

068 元朝的民族不平等政策

069 元朝的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

 

 

069 元朝的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

 
  
元代的土地占有状况是:诸王贵族、官僚、寺院、地主占有全国绝大部分的耕地。贵族、官僚、僧俗地主们凭借着政治上的力量,利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巧取豪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着公开的或隐蔽的搜刮和掠夺,将大部分土地据为己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后沦为佃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自耕农的力役负担,按政府法定,是以田产多寡作为标准,实际情况则是"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苛避",至使"富民有田往往偏布诸都,税之石以千百计者类皆一户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税"(《紫山大全集》。
  元代佃农的生活状况:佃农租种官田的租额不断增加,每亩有的高达三石之多,佃农无法缴纳,只得"破产偿之"(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租种私家地主田地的佃农,要向地主缴纳五成、六成以至八成以上的高额地租。除地租外,复有收水脚、稻藁等额外钱赋。
  地主对地客(即佃户)可任意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元末浙江黄岩地区,佃农见到地主,不敢当面施礼作揖。佃户男女婚姻,要由地主做主。据《通制条格·典卖佃户》记载,地主对佃户"需求钱物,方许成亲"。
  驱口是元代的一个特殊阶层。在北方称"驱口",在南方称"奴婢",名虽异而实则一。其来源大体是初为战俘和掳掠而来,后为贩卖人口、官家籍没和贫富分化所致(包括因贫困而沦为奴婢的蒙古平民在内)。据当时差遣到江西的监察御史的估计:"不一二年,良人半为他人之驱矣"。这一阶层人的境况极苦,地位极低,"与牛马无异"。驱口的财产,主人可任意侵占。陶宗仪:《奴婢》,《辍耕录》卷17,载:"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驱口的人身,主人可任意转卖。驱口的生命毫无保障,主人或"良人"杀了奴婢,均不需偿命。刑法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殴死'驱口'比常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陶宗仪《辍耕录》)。《元典章》还明文规定:"良人不得嫁娶驱奴","驱口不娶良人"。据《南村辍耕录》记载:"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
  即使元代的站户(负责驿站供役的户口)也往往"供役繁重"。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二月,河西的色目贫困站户,因供役繁重,加上当地灾荒,因而"破家荡业",致将自己的亲属、子女典卖给富实人家做了奴婢(贡师泰《户部尚书贡公历官事略》,《玩斋集》卷首)。
  蒙古牧民负担的徭役,主要是兵役和站役。有大规模的征伐,政府就下令从各千户签发兵员,由所属诸王和千户统领出征,马匹、兵械、衣服、杂器等都由被签民户自备。蒙古军户往往因调戍远方,"跋涉万里,装橐鞍马之资,皆其自办",逢这类镇戍,有些牧民就只有卖掉自家的田地房屋,方能装备鞍马和军用必需品。元代岭北行省通往上都、大都的驿站有帖里干、木怜两道共数十站;另设有由和林通往察合台汗国及吉儿吉思等北境一线的驿道;由称海至北境等处的驿道。凡朝廷官员往返岭北,诸王、公主、驸马、千户长等到上都朝会或遣使奏事,以及运送官物,均由驿道行走。由于朝廷各衙门和诸王、贵戚等泛滥给驿,遣使频繁,大大加重了站户的负担,以致破产。泰定元年(1324年),帖里干、木怜诸站因诸王、驸马聚会,颇取物力,站户消乏,政府遣官分别贫富等差,给予赈济,规定"其有马、驼及二十,羊及五十者,是为有力"(《经世大典·站赤》,《永乐大典》卷19421)。不列入赈济名单之内。至大二年(1265年),检核诸王兀鲁带部民"贫无孳畜者达三万七百二十四户"(《元史》卷6《世祖纪》)。"兀鲁带"是成吉思汗庶子阔列坚之孙,封河间王。天历二年(1329年),赵王不鲁纳食邑沙井、净州、德宁等处蒙古部民万余户饥,朝廷发粮万石救济。
  蒙古诸王、那颜家中都拥有奴婢,这些奴婢多是战争中俘掠的各部各族人民。他们中有的充当工匠,有的充当牧奴,或从事其它沉重的劳动(以上内容基本选自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发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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