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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050 元朝之土地占有形式略考       051 元朝的马政以及畜牧业概况

052 大元时期蒙古狩猎、渔业与农业    053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手工业

054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城市建筑     055 元代蒙古地区的商业与钞法

056 元朝的驿站、中西交通和对外贸易

 

 

051 元朝的马政以及畜牧业概况

  一、元代的牧场
  开辟牧场,扩大牲畜的牧养繁殖,尤其是孳息马群,成为蒙元国家的一贯政策。元朝在全国设立了14个官马道,所有水草丰美的地方都用来牧放马群,"自上都、大都以及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元史》卷100《兵志》三)。元朝牧场广阔,西抵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凡属"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元史》卷184《陈思谦传》。此处又用了一次"无非",可见中原人对此大有抵触情绪)。当时,大漠南北和西南地区的优良牧场,其见于记载的有下列诸处:甘肃、吐蕃、云南、芦州、河西、亦奚卜薛、火里图麻(巴尔虎境内)、和林、斡难(鄂嫩)、怯鲁连、阿剌忽马乞、哈剌木连、伊奇烈思、亦思浑察、成海、阿察脱不罕、哲连亲岱尔以及上都、金山以南、木纳火失温、伊奇布薛(属云南行省)、吉利吉思。"庐帐而居,随水草畜牧"(《元史》卷160《徐世隆传》)。
  江南、腹里和辽东诸处亦散满了牧场,早已打破了"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的界线。中原、腹里的牧场有如下诸处:辽阳、大同、太原、庐州、饶州、安西王府、冠州、恩州、高唐州、大都、真定、益都、山东、河南、怀孟、清池县、南皮县、广平等地。内地各郡县亦有牧场。除作为官田者以外,这些牧场的部分地段往往由夺取民田而得,如《元史·奥敦世英传》载:"蒙古军取民田牧,久不归";"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


二、元代的马政
  元朝逐渐完善了养马的官制。设立了以下一些"马政"体系:
  (一)太仆寺 中统四年(1263年),忽必烈开始设置群牧所,隶太府监,掌牧马及尚方鞍勒。至元十六年(1279年),改为尚牧监。至元十九年(1282年),尚牧监改为太仆院。第二年,太仆院改为卫尉院。一度又改为群牧所。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二月,又罢群牧所,立卫尉院。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罢卫尉院,立太仆寺。本寺只管阿塔思马匹(阿塔思是蒙语,译成汉语为骟马,即去势马),属宣慰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太仆寺隶中书省。又别置尚乘寺以管鞍辔。太仆寺典掌御位下,大斡尔朵(行宫)马。太仆寺的官制是置提调官二员,名曰卿(官级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复改太仆寺为太仆院。至大四年(1311年),罢太仆院,仍为太仆寺。同年,复立群牧监,秩正二品,掌中宫位下孳畜。卿三员,太卿、少卿、监丞各二员。七月,置经正监,掌蒙古军牧地,秩正三品。至治三年(1323年),罢群牧监。太庙祀事所用马匹亦有专人饲养。太仆寺统领全国14道国家牧场

  (二)尚乘寺 尚乘寺是掌管皇帝鞍辔舆辇,阿塔思群牧骟马驴骡,管理随路局院鞍辔等造作,收支行省每年制造鞍辔,审理四怯薛(类似禁卫军)阿塔赤(骏马倌)词讼,起取南北远方马匹等事宜。卿四员,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尚乘寺为尚乘院,秩从二品。至大四年(1311年),复降院为寺。延佑("佑"当时写为"示"字旁)七年(1320年)始,降从三品。

  (三)群牧都转运司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在上都等路设立群牧都转运使司,专管有关刍秣(喂牲畜的粮草),不久即废除。又设有群牧监, 1320年撤掉。后至元元年(1335年),由徽政院专管群牧,包括达达兀鲁思、怯薛丹、各爱马[附图:元代马俑]

  (四)"和买马"制度 "和买马"就是按规定马价由官家征收马匹。 "和买马"制度在忽必烈统治时期日趋完善,中统元年(126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诸路市马万匹,送开平府"(《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二十六年七月丁亥,"发至元钞万锭,市马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元史》卷15《世祖纪》十二)。大德五年(1301年)五月"给月里可里军驻夏山后者市马钞八万八千七百余锭"(《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五年(1318年)七月,给钦察卫马羊价"钞一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锭";延佑七年(1320年)三月,英宗"市羊五十万、马十万,赡北边贫乏者"(《元史》卷27《英宗纪》)。至顺元年(1330年)七月,朝廷以市马、造器械、军官俸给、军士行粮,给钞15万锭。至正十二年三月,"以出征马少,而币帛各一十万匹,于迤北万户,千户所易马"。至正十四年(1354年)三月,"以皇太子行幸,和买驼马",以军需急用"和买马于北边","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每匹给钞一十锭"(《元史》卷43《顺帝纪》)。

  从上述择要列举的"和买牲畜"的记载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问题(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上册):
  1.元朝"和买牲畜"的制度,自世祖至顺帝,几乎历代皇帝均有推行。而且,和买牲畜的数目越来越大。从世祖市马万匹到英宗时市马十万匹;顺帝时几乎推向顶峰,以致蒙古草原上"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这一趋势表明,元朝官牧场的马至顺帝时数量已越来越少,而政府由于时局动荡,需要战马则越来越多,其结果不得不向牧区和买马。而且,和买的方式由自愿出售,发展到硬性规定,直到勒令交出马匹为止。通过以上事例,从宏观看,元朝畜牧业的发展水平由忽必烈时的盛况渐渐趋向衰退,尤其是到了顺帝朝,元朝畜牧业的衰败更为严重。
  2.元朝政府"和买牲畜"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军士出征者、守卫边疆士兵、赈济草原灾民的需要(《元史》卷169《贾昔剌传》载"成宗即位……九年,北乞禄伦部大雪,奏买驼马,补其死损")以及皇帝避暑上都驮驼乘舆之需要(《元史》卷30《泰定帝纪》二载"遣使市旄牛于西域")。
  3."和买牲畜"的种类有马、驼、牛、旄牛、羊等。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有着关于和买"牝马有驹者万匹"(《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第655页)的记载,纠正了过去学术界认为元朝"和买"牲畜的种类中"不买牝马"(吉原公平《蒙古马政史》)的说法。
  4.忽必烈"和买牲畜"的主要地区是腹里、中原和江南诸路,如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等地。到了顺帝时期,和买牲畜主要在蒙古草原,因为腹里和中原此时畜养大牲畜的数量已经不多了。加上至正十五年(1355年)二月刘福通等为迎韩林儿为帝,号小明王,建都亳州,国号宋,中原人民纷纷起义响应,使元朝的统治范围日益缩小,不得不向北伸缩,依靠漠南、漠北和辽阳的经济力量来支援帝国,以对付红巾军的起义。

  (五)"拘刷马"  拘刷马,亦称"刷马"、"括马",即强制、无代价地征收马匹,其制度带有军事统治的显著特点。此种制度在蒙古汗国时期就已实施,并一直延续下来。中统二年(1261年)十月,"括西京两路官民,有壮马皆从军。……两路奥鲁官并在家军人,凡有马者并付新军刘总管统领"(《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十一年(1274年)四月,"括诸路马五万匹"(《元史》卷5《世祖纪》五)。至元三十年三月,"括天下马十万匹"(《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大德二年(1298年)十二月,"括诸路马,除牝携驹者,齿三岁以上并拘之"(《元史》卷19《成宗纪》二);第二年正月,"括诸路马"《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括马三万匹,给蒙古流民,遣还其部";七月,"括马于大同、兴和、冀宁三路,以颁卫士" (《元史》卷27《英宗纪》)。天历元年(1328年)十月,"令广平、大名两路括马";至顺元年(1330年)九月,"冠、恩、高唐等州,出马八万匹,令诸路分牧之" (《元史》卷32《文宗纪》)。至正十二年(1352年)正月,拘制河南、陕西、辽阳三省及上都、大都、腹里等处汉人马。
  元朝"和买马"、"拘刷马"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原则上是在"和买"不可能的时候,才使用拘刷法,但实际上拘刷法从未绝使用。这种做法与蒙古草原上的领主制生产关系息息相关。据《黑鞑事略》记载:"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这虽是记载窝阔台时代的情况,但以后无大变化。
  元代岭北地区作为统一国家内的一个行省,又是元朝皇室的祖宗根本之地,统治者为了维护诸王、贵族的利益和保持"国族"的强盛,对这个地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畜牧业是岭北行省的主要经济生产部门,遇有自然灾害发生,元朝就从中原调拨大量粮食、布帛进行赈济,或赐银、钞,或购买羊马分给灾民;其灾民,也常由政府发给资粮,遣送回居本部。
  元朝皇帝对诸王、公主、后妃、勋臣给予巨额赏赐,其目的在于巩固贵族、官僚集团之间的团结,以维持自己的皇权统治。对蒙古本土诸王、贵族的赏赐更为优厚,因为这一地区是蒙古皇族的兴旺之地。皇帝对蒙古本土的巨额赏赐,无形中是对这一地区畜牧业生产的投资。

  (六)马匹保护法 在元朝制定的格律类聚书中,把马匹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现将元朝有关保护畜牧业生产的刑律举例如下:
  1.盖暖棚、团槽枥以牧养牲畜。《元史》记载,"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而宿卫近侍,委之仆御,役民放牧。……瘠损马驼。大德中,始责州县正官监视,盖暖棚、团槽枥以之。"大臣们遂议:"宜如大德团槽之制,正官监临,阅视肥瘠,拘钤宿卫仆御,著为令"。
  2.禁私杀马牛。
  《元史·刑法志》载:"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第2683~2684页)。
  3.盗孳畜者,取一偿九。
  大德五年十二月禁令,"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元史》卷20《成宗纪》三,第438页。《元史·刑法志》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元史》卷104《刑法志》三)。"诸奴婢盗人牛马,即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对偷盗牲畜者判罪的刑律,在元朝的刑法中越到后期越严厉,尤其对盗牛马者,判罪最重。如后至元二年八月的法令规定:"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元史》卷39《顺帝纪》二)。


  三、蒙古人的畜牧方法
  (一)官方牧场 官牧场是12世纪形成的大畜群所有制的高度发展形态,也是大汗和各级蒙古贵族的财产。大汗和贵族们通过战争掠夺,对所属牧民征收贡赋,收买和没收所谓无主牲畜,被占领区统治阶级的贡献牲畜等种种途径,把成千上万的牲畜和俘虏来的劳动人手集中在自己的牧场上,进行大规模的畜牧业生产。
  官牧场拥有极优越的生产条件,牧场是通过国家权力占有的水草丰美之地,生产设备和牲畜饲料由地方官府无偿供应。大德十一年(1307年),元朝廷责成大都路饲马9.4万匹,供应粮食15万石;外路饲马11.9万匹(《大元马政记》)。至顺二年(1331年)九月,中书省臣言:"今岁当饲马驼十四万八千四百匹,京城饲六万匹,余令外郡分饲,每匹给刍粟价钞四锭"(《元史》卷35《文宗纪》四)。文宗同意了这一建议。在忽必烈在位之前,考虑到"京畿根本地,烦扰之事,必不为之"(《元史》卷160《徐世隆传》),所以官牧场的马匹饲于漠北和漠南地区,不饲于中原和南方,正如元人徐世隆所说:"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大约是在成宗即位时,始有国马牧于南者的做法。如《元史·程思廉传》所载:"成宗即位,除(程思廉)河东山西廉访使,太原岁饲诸王驼马一万四千余匹,思廉为请,必饲千匹。"[附图:元朝官营牧场分布图
]
  元廷为了发展蒙古草原的畜牧业,往往派人到北边草原地区浚井,如延佑七年(1320年)七月,调左右翊军赴北边浚井。除此,大德十一年(1307年),朝廷曾发行盐券向农民换取秆草、牧草近1300万束。大都留守司,专设有苜蓿园,掌种苜蓿,用以饲马驼膳羊。朝廷还颁布"劝农条画",令各村社广种苜蓿,喂养牲畜。漠南地区的官牧场牲畜,由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资,普遍搭盖棚圈。

  (二)私人牧场 元朝诸王分地都有王府的私有牧场,世祖第三子安西王忙哥剌,占领大量田地进行牧马,又扩占旁近世业民田30万顷为牧场。云南王的王府畜马繁多,悉纵之郊,败民禾稼,而牧人又在农家宿食,室无宁居。至顺二年(1331年)十二月,"以河间路清池、南皮县牧地赐斡罗思驻冬"(《元史》卷35《文宗纪》四)。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云:"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引)。可见,当时蒙古贵族的私人牧场所占面积之大。 (三)牧人专业化的分工 由于官牧场的牲畜繁多,牧人的分工更为专业化。记载下来的大致有:骒马倌(苛赤)、骟马倌(阿塔赤)、一岁马驹倌(兀奴忽赤)、马倌(阿都赤)、羯羊倌(亦儿哥赤)、山羊倌(亦马赤)、羊倌(火你赤)等。延佑年间,据驿卒佟锁住讲,他在漠南蒙古地区为主人牧羊达2000多头。《元史·兵志》中亦记载着"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牧人分工的专业化,大规模的分群放牧,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当时上都畜牧蕃息的情景,在元代诗人的笔端中时有表露。如胡助的诗中有"牛羊及骡马,日过千百群"(《京华杂兴诗》,《纯白斋类稿》卷3);周伯琦的诗中有"群牧缘山放,行营散野屯"(《周翰林近光集》)。当时乎,牛羊云聚,车帐星移,呈一派畜牧旺盛景象。
  元代牧民很注意选配种畜,并精通骟马技术,"其牡马留十分壮好者作移剌马种外,余者多扇矣" (《黑鞑事略》,王国维笺证本)。元代蒙古人放牧"自夏及冬,随地宜,行逐水草,十月各至本地"。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夏营地和冬营地。冬季时漠北和漠南的气候寒冷,朝廷往往将中原地区赐给诸王作为牧养牲畜的冬营地,如河间路清池县、南皮县是朝廷赐给斡罗思的冬营地。牧人还摸索出在南方官牧场牧养马的方法,据《元史·文宗纪》记载,"所牧国马,岁给盐,以每月寅日啖之,则马健无病"。
朝廷对官牧场的管理,在忽必烈时代,"朝廷岁以九月,十月遣寺(太仆寺)官驰驿阅视,较其多寡,有所产驹,即烙印取勘,收除见在数目,造蒙古、回回、汉字之册以闻,其总数盖不可知也"(《元史》卷100《兵志》三)。如发现牧马病死,要追究牧人的责任,死3匹,牧人赔偿大牝马1匹;死2匹,牧人赔偿两岁马1匹;死1匹,牧人赔偿牝羊1只。凡是没有马可赔的牧人,用羊、骆驼、牛等价换算成马的价格来赔偿(阎复《枢密句容武毅王碑》,《静轩集》卷3)。
  蒙古族牧民从被征服的游牧民族那里获得了新的牧畜品种,学到了新的生产技术和经验。12世纪与13世纪初,游牧于和林以东、土拉河、克鲁伦河、鄂嫩河一带的蒙古部,主要牧养马、牛和羊,骆驼很少。征服西夏以后,盛产于西夏东境(今内蒙古西部)的骆驼,大量输入漠北,蒙古牧民也从西夏人民那里学会了驯养骆驼的技术。蒙古统治者从被俘虏来的钦察人中,挑出一部分人到皇帝的官牧场上充当牧人,叫作"哈剌赤",其中最能干的还常常被选拔在朝廷中做管理畜牧的官员,如钦察人"其俗善刍牧,俾掌尚方马畜"。就元朝从事牧业的牧人,其民族成份不一定全都是蒙古人,实际上大部分为汉人(南方汉人);其次是回回人(土耳其、波斯、阿拉伯人)。他们有的是被虏掠来做牧奴,有的是朝廷招聘来分配到各牧场,发挥其养畜技术的。在元朝繁盛时期,牧人中蒙古人、回回人占十分之三,汉人占十分之七。


  四、元代畜牧业的盛衰
  元太宗元年(1229年)八月,制定畜牧业税制。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头数够百者各输其一,为永制(《元史》卷2《太宗纪》)。此税制一直沿用到元贞二年:"诏民间马牛羊,百取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元史》卷19《成宗纪》二)。到元成宗时,其法稍有变更,"诸王、妃主及诸路有马者,十取一"(《元史》卷20《成宗纪》三)。这是大德八年正月的税率。同年三月,"诏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勿取"(《元史》卷21《成宗纪》四)。此乃保持祖宗习惯法的驱壳,实则行三十取一也。到了元仁宗时,惟探马赤军的畜产税仍实行百取一的税制。据《元史·仁宗纪》载:"敕探马赤军羊马牛,依旧制百税其一"(《元史》卷24《仁宗纪》一)。至于民间马牛羊的畜牧税率则不得而知。总之,元初税率较低。
  元代草原畜牧业发展速度并非像想象的那么快,发展趋势也不稳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负面影响最大的是自然灾害。牧区的自然灾害多种多样,风雪灾害被人们称之为"白灾";干旱灾害,使野草枯死,人们称之为"黑灾";牲畜疫病,造成牲畜头数税减;虫灾,如蝗飞蔽野,一过牧草空尽,等等。例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三月,"以往岁北边大风雪,拔突古伦所部牛马多死"(《元史》卷15《世祖纪》十二);大德五年(1301年)七月,"称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马牛多死";至顺二年(1331年)十一月,"兴和路鹰坊及蒙古民万一千一百余户,大雪畜牧冻死,赈米五千石"(《元史》卷35《文宗纪》四)。

  元朝通过国家力量,使部分农业区与牧业区相结合,大大改善了畜牧业的条件,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元朝的官牧场,秋末冬初,漠南牧区的牲畜常就近赶到华北的田野上游牧,当地需负担饲马的刍粮和饲草,使马、驼、牛、羊等牲畜"殆不可以数计"(《元史》卷100《兵志》三)。元朝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畜牧业的太仆寺这一机构,下辖14个大牧场。此外,政府还把一部分牲畜分拨在民间饲养,武宗时民间饲养的马总计达21万匹以上(《中国史稿》第五册)。至顺二年九月,中书省臣言:"今岁当饲马驼十四万八千四百匹,京城饲六万匹,余令外郡分饲"(《元史》卷35《文宗纪》四)。王室的某个牧场上,仅母羊就达30万只。除了朝廷直接掌握数额巨大的牲畜之外,蒙古贵族都占有很多牲畜,动辄以万计。忙兀部领主自称有马"群连郊垌"(姚燧《忙兀公神道碑》,《元文类》卷59),牧场占有面积多达10万余顷。当时北方不少耕地变成了孳养牲畜的牧场。漠南弘吉剌一个陪臣牧养"马牛羊累钜万",牧场占有面积也多达10万余顷。
  大约在至顺年间,14个大牧场减少为10个大牧场。据《元史·陈思谦传》载:"方今西越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宜设群牧使司,统领十监"。元朝孳养牲畜在至顺以后由繁荣逐渐走向衰落,究其原因如下:
  1."刷马"。元朝统治者把马匹视为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和军事上的重要装备,想方设法把民间的马匹集中到自己手里,不时发布诏令,强行搜刮马匹,称为"刷马"。忽必烈统治时,即先后刷马五次。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一次就向上都地区拘刷马8万匹。最后一次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原计划收集马匹10万匹,结果只得7万余匹,原因是"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大元马政记》)。
  2.官牧场被权豪势要者所占领。据《元史·顺帝纪》载:"台臣言:'系官牧马草地,俱为权豪所占。今后除规运总管府见种外,余尽取勘,令大司农召募耕垦,岁收租课以资国用'。从之"。
  3.官牧场被政府放垦种地。据《元史·世祖纪》载:中统二年(1261年)七月,"谕河南管军官于近城地量存牧场,余听民耕"。又,"敕怀孟牧地听民耕垦"。大德七年(1303年)正月,"益都诸处牧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减为四升"(《元史》卷21《成宗纪》四)。
  4.皇帝以官牧场赐给大臣。顺帝至元元年,"拨庐州、饶州牧地一百顷赐"帖木儿不花(《元史》卷117《帖木儿不花传》)。
  5.自然灾害。

  蒙古地区一向以畜牧经济为主,其所产马牛和骆驼等牲畜和皮毛,是中原和内地从事农业、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原料。元代蒙古地区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大量马匹,还为全国各地牧场提供种马和技术力量,同时又促进了国内各兄弟民族地区经济尤其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上内容依照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编著《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东方民族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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