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 元朝的马政以及畜牧业概况
一、元代的牧场
开辟牧场,扩大牲畜的牧养繁殖,尤其是孳息马群,成为蒙元国家的一贯政策。元朝在全国设立了14个官马道,所有水草丰美的地方都用来牧放马群,"自上都、大都以及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元史》卷100《兵志》三)。元朝牧场广阔,西抵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凡属"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元史》卷184《陈思谦传》。此处又用了一次"无非",可见中原人对此大有抵触情绪)。当时,大漠南北和西南地区的优良牧场,其见于记载的有下列诸处:甘肃、吐蕃、云南、芦州、河西、亦奚卜薛、火里图麻(巴尔虎境内)、和林、斡难(鄂嫩)、怯鲁连、阿剌忽马乞、哈剌木连、伊奇烈思、亦思浑察、成海、阿察脱不罕、哲连亲岱尔以及上都、金山以南、木纳火失温、伊奇布薛(属云南行省)、吉利吉思。"庐帐而居,随水草畜牧"(《元史》卷160《徐世隆传》)。
江南、腹里和辽东诸处亦散满了牧场,早已打破了"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的界线。中原、腹里的牧场有如下诸处:辽阳、大同、太原、庐州、饶州、安西王府、冠州、恩州、高唐州、大都、真定、益都、山东、河南、怀孟、清池县、南皮县、广平等地。内地各郡县亦有牧场。除作为官田者以外,这些牧场的部分地段往往由夺取民田而得,如《元史·奥敦世英传》载:"蒙古军取民田牧,久不归";"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
二、元代的马政
元朝逐渐完善了养马的官制。设立了以下一些"马政"体系:
(一)太仆寺 中统四年(1263年),忽必烈开始设置群牧所,隶太府监,掌牧马及尚方鞍勒。至元十六年(1279年),改为尚牧监。至元十九年(1282年),尚牧监改为太仆院。第二年,太仆院改为卫尉院。一度又改为群牧所。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二月,又罢群牧所,立卫尉院。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罢卫尉院,立太仆寺。本寺只管阿塔思马匹(阿塔思是蒙语,译成汉语为骟马,即去势马),属宣慰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太仆寺隶中书省。又别置尚乘寺以管鞍辔。太仆寺典掌御位下,大斡尔朵(行宫)马。太仆寺的官制是置提调官二员,名曰卿(官级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复改太仆寺为太仆院。至大四年(1311年),罢太仆院,仍为太仆寺。同年,复立群牧监,秩正二品,掌中宫位下孳畜。卿三员,太卿、少卿、监丞各二员。七月,置经正监,掌蒙古军牧地,秩正三品。至治三年(1323年),罢群牧监。太庙祀事所用马匹亦有专人饲养。太仆寺统领全国14道国家牧场。
(二)尚乘寺
尚乘寺是掌管皇帝鞍辔舆辇,阿塔思群牧骟马驴骡,管理随路局院鞍辔等造作,收支行省每年制造鞍辔,审理四怯薛(类似禁卫军)阿塔赤(骏马倌)词讼,起取南北远方马匹等事宜。卿四员,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尚乘寺为尚乘院,秩从二品。至大四年(1311年),复降院为寺。延佑("佑"当时写为"示"字旁)七年(1320年)始,降从三品。
(三)群牧都转运司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在上都等路设立群牧都转运使司,专管有关刍秣(喂牲畜的粮草),不久即废除。又设有群牧监, 1320年撤掉。后至元元年(1335年),由徽政院专管群牧,包括达达兀鲁思、怯薛丹、各爱马[附图:元代马俑]。
(四)"和买马"制度 "和买马"就是按规定马价由官家征收马匹。
"和买马"制度在忽必烈统治时期日趋完善,中统元年(126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诸路市马万匹,送开平府"(《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二十六年七月丁亥,"发至元钞万锭,市马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元史》卷15《世祖纪》十二)。大德五年(1301年)五月"给月里可里军驻夏山后者市马钞八万八千七百余锭"(《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五年(1318年)七月,给钦察卫马羊价"钞一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锭";延佑七年(1320年)三月,英宗"市羊五十万、马十万,赡北边贫乏者"(《元史》卷27《英宗纪》)。至顺元年(1330年)七月,朝廷以市马、造器械、军官俸给、军士行粮,给钞15万锭。至正十二年三月,"以出征马少,而币帛各一十万匹,于迤北万户,千户所易马"。至正十四年(1354年)三月,"以皇太子行幸,和买驼马",以军需急用"和买马于北边","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每匹给钞一十锭"(《元史》卷43《顺帝纪》)。
从上述择要列举的"和买牲畜"的记载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问题(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上册):
1.元朝"和买牲畜"的制度,自世祖至顺帝,几乎历代皇帝均有推行。而且,和买牲畜的数目越来越大。从世祖市马万匹到英宗时市马十万匹;顺帝时几乎推向顶峰,以致蒙古草原上"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这一趋势表明,元朝官牧场的马至顺帝时数量已越来越少,而政府由于时局动荡,需要战马则越来越多,其结果不得不向牧区和买马。而且,和买的方式由自愿出售,发展到硬性规定,直到勒令交出马匹为止。通过以上事例,从宏观看,元朝畜牧业的发展水平由忽必烈时的盛况渐渐趋向衰退,尤其是到了顺帝朝,元朝畜牧业的衰败更为严重。
2.元朝政府"和买牲畜"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军士出征者、守卫边疆士兵、赈济草原灾民的需要(《元史》卷169《贾昔剌传》载"成宗即位……九年,北乞禄伦部大雪,奏买驼马,补其死损")以及皇帝避暑上都驮驼乘舆之需要(《元史》卷30《泰定帝纪》二载"遣使市旄牛于西域")。
3."和买牲畜"的种类有马、驼、牛、旄牛、羊等。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有着关于和买"牝马有驹者万匹"(《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第655页)的记载,纠正了过去学术界认为元朝"和买"牲畜的种类中"不买牝马"(吉原公平《蒙古马政史》)的说法。
4.忽必烈"和买牲畜"的主要地区是腹里、中原和江南诸路,如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等地。到了顺帝时期,和买牲畜主要在蒙古草原,因为腹里和中原此时畜养大牲畜的数量已经不多了。加上至正十五年(1355年)二月刘福通等为迎韩林儿为帝,号小明王,建都亳州,国号宋,中原人民纷纷起义响应,使元朝的统治范围日益缩小,不得不向北伸缩,依靠漠南、漠北和辽阳的经济力量来支援帝国,以对付红巾军的起义。
(五)"拘刷马"
拘刷马,亦称"刷马"、"括马",即强制、无代价地征收马匹,其制度带有军事统治的显著特点。此种制度在蒙古汗国时期就已实施,并一直延续下来。中统二年(1261年)十月,"括西京两路官民,有壮马皆从军。……两路奥鲁官并在家军人,凡有马者并付新军刘总管统领"(《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十一年(1274年)四月,"括诸路马五万匹"(《元史》卷5《世祖纪》五)。至元三十年三月,"括天下马十万匹"(《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大德二年(1298年)十二月,"括诸路马,除牝携驹者,齿三岁以上并拘之"(《元史》卷19《成宗纪》二);第二年正月,"括诸路马"《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括马三万匹,给蒙古流民,遣还其部";七月,"括马于大同、兴和、冀宁三路,以颁卫士"
(《元史》卷27《英宗纪》)。天历元年(1328年)十月,"令广平、大名两路括马";至顺元年(1330年)九月,"冠、恩、高唐等州,出马八万匹,令诸路分牧之"
(《元史》卷32《文宗纪》)。至正十二年(1352年)正月,拘制河南、陕西、辽阳三省及上都、大都、腹里等处汉人马。
元朝"和买马"、"拘刷马"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原则上是在"和买"不可能的时候,才使用拘刷法,但实际上拘刷法从未绝使用。这种做法与蒙古草原上的领主制生产关系息息相关。据《黑鞑事略》记载:"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这虽是记载窝阔台时代的情况,但以后无大变化。
元代岭北地区作为统一国家内的一个行省,又是元朝皇室的祖宗根本之地,统治者为了维护诸王、贵族的利益和保持"国族"的强盛,对这个地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畜牧业是岭北行省的主要经济生产部门,遇有自然灾害发生,元朝就从中原调拨大量粮食、布帛进行赈济,或赐银、钞,或购买羊马分给灾民;其灾民,也常由政府发给资粮,遣送回居本部。
元朝皇帝对诸王、公主、后妃、勋臣给予巨额赏赐,其目的在于巩固贵族、官僚集团之间的团结,以维持自己的皇权统治。对蒙古本土诸王、贵族的赏赐更为优厚,因为这一地区是蒙古皇族的兴旺之地。皇帝对蒙古本土的巨额赏赐,无形中是对这一地区畜牧业生产的投资。
(六)马匹保护法
在元朝制定的格律类聚书中,把马匹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现将元朝有关保护畜牧业生产的刑律举例如下:
1.盖暖棚、团槽枥以牧养牲畜。《元史》记载,"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而宿卫近侍,委之仆御,役民放牧。……瘠损马驼。大德中,始责州县正官监视,盖暖棚、团槽枥以之。"大臣们遂议:"宜如大德团槽之制,正官监临,阅视肥瘠,拘钤宿卫仆御,著为令"。
2.禁私杀马牛。
《元史·刑法志》载:"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第2683~2684页)。
3.盗孳畜者,取一偿九。
大德五年十二月禁令,"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元史》卷20《成宗纪》三,第438页。《元史·刑法志》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元史》卷104《刑法志》三)。"诸奴婢盗人牛马,即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对偷盗牲畜者判罪的刑律,在元朝的刑法中越到后期越严厉,尤其对盗牛马者,判罪最重。如后至元二年八月的法令规定:"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元史》卷39《顺帝纪》二)。
三、蒙古人的畜牧方法
(一)官方牧场 官牧场是12世纪形成的大畜群所有制的高度发展形态,也是大汗和各级蒙古贵族的财产。大汗和贵族们通过战争掠夺,对所属牧民征收贡赋,收买和没收所谓无主牲畜,被占领区统治阶级的贡献牲畜等种种途径,把成千上万的牲畜和俘虏来的劳动人手集中在自己的牧场上,进行大规模的畜牧业生产。
官牧场拥有极优越的生产条件,牧场是通过国家权力占有的水草丰美之地,生产设备和牲畜饲料由地方官府无偿供应。大德十一年(1307年),元朝廷责成大都路饲马9.4万匹,供应粮食15万石;外路饲马11.9万匹(《大元马政记》)。至顺二年(1331年)九月,中书省臣言:"今岁当饲马驼十四万八千四百匹,京城饲六万匹,余令外郡分饲,每匹给刍粟价钞四锭"(《元史》卷35《文宗纪》四)。文宗同意了这一建议。在忽必烈在位之前,考虑到"京畿根本地,烦扰之事,必不为之"(《元史》卷160《徐世隆传》),所以官牧场的马匹饲于漠北和漠南地区,不饲于中原和南方,正如元人徐世隆所说:"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大约是在成宗即位时,始有国马牧于南者的做法。如《元史·程思廉传》所载:"成宗即位,除(程思廉)河东山西廉访使,太原岁饲诸王驼马一万四千余匹,思廉为请,必饲千匹。"[附图:元朝官营牧场分布图]
元廷为了发展蒙古草原的畜牧业,往往派人到北边草原地区浚井,如延佑七年(1320年)七月,调左右翊军赴北边浚井。除此,大德十一年(1307年),朝廷曾发行盐券向农民换取秆草、牧草近1300万束。大都留守司,专设有苜蓿园,掌种苜蓿,用以饲马驼膳羊。朝廷还颁布"劝农条画",令各村社广种苜蓿,喂养牲畜。漠南地区的官牧场牲畜,由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资,普遍搭盖棚圈。
(二)私人牧场
元朝诸王分地都有王府的私有牧场,世祖第三子安西王忙哥剌,占领大量田地进行牧马,又扩占旁近世业民田30万顷为牧场。云南王的王府畜马繁多,悉纵之郊,败民禾稼,而牧人又在农家宿食,室无宁居。至顺二年(1331年)十二月,"以河间路清池、南皮县牧地赐斡罗思驻冬"(《元史》卷35《文宗纪》四)。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云:"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引)。可见,当时蒙古贵族的私人牧场所占面积之大。
(三)牧人专业化的分工 由于官牧场的牲畜繁多,牧人的分工更为专业化。记载下来的大致有:骒马倌(苛赤)、骟马倌(阿塔赤)、一岁马驹倌(兀奴忽赤)、马倌(阿都赤)、羯羊倌(亦儿哥赤)、山羊倌(亦马赤)、羊倌(火你赤)等。延佑年间,据驿卒佟锁住讲,他在漠南蒙古地区为主人牧羊达2000多头。《元史·兵志》中亦记载着"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牧人分工的专业化,大规模的分群放牧,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当时上都畜牧蕃息的情景,在元代诗人的笔端中时有表露。如胡助的诗中有"牛羊及骡马,日过千百群"(《京华杂兴诗》,《纯白斋类稿》卷3);周伯琦的诗中有"群牧缘山放,行营散野屯"(《周翰林近光集》)。当时乎,牛羊云聚,车帐星移,呈一派畜牧旺盛景象。
元代牧民很注意选配种畜,并精通骟马技术,"其牡马留十分壮好者作移剌马种外,余者多扇矣" (《黑鞑事略》,王国维笺证本)。元代蒙古人放牧"自夏及冬,随地宜,行逐水草,十月各至本地"。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夏营地和冬营地。冬季时漠北和漠南的气候寒冷,朝廷往往将中原地区赐给诸王作为牧养牲畜的冬营地,如河间路清池县、南皮县是朝廷赐给斡罗思的冬营地。牧人还摸索出在南方官牧场牧养马的方法,据《元史·文宗纪》记载,"所牧国马,岁给盐,以每月寅日啖之,则马健无病"。
朝廷对官牧场的管理,在忽必烈时代,"朝廷岁以九月,十月遣寺(太仆寺)官驰驿阅视,较其多寡,有所产驹,即烙印取勘,收除见在数目,造蒙古、回回、汉字之册以闻,其总数盖不可知也"(《元史》卷100《兵志》三)。如发现牧马病死,要追究牧人的责任,死3匹,牧人赔偿大牝马1匹;死2匹,牧人赔偿两岁马1匹;死1匹,牧人赔偿牝羊1只。凡是没有马可赔的牧人,用羊、骆驼、牛等价换算成马的价格来赔偿(阎复《枢密句容武毅王碑》,《静轩集》卷3)。
蒙古族牧民从被征服的游牧民族那里获得了新的牧畜品种,学到了新的生产技术和经验。12世纪与13世纪初,游牧于和林以东、土拉河、克鲁伦河、鄂嫩河一带的蒙古部,主要牧养马、牛和羊,骆驼很少。征服西夏以后,盛产于西夏东境(今内蒙古西部)的骆驼,大量输入漠北,蒙古牧民也从西夏人民那里学会了驯养骆驼的技术。蒙古统治者从被俘虏来的钦察人中,挑出一部分人到皇帝的官牧场上充当牧人,叫作"哈剌赤",其中最能干的还常常被选拔在朝廷中做管理畜牧的官员,如钦察人"其俗善刍牧,俾掌尚方马畜"。就元朝从事牧业的牧人,其民族成份不一定全都是蒙古人,实际上大部分为汉人(南方汉人);其次是回回人(土耳其、波斯、阿拉伯人)。他们有的是被虏掠来做牧奴,有的是朝廷招聘来分配到各牧场,发挥其养畜技术的。在元朝繁盛时期,牧人中蒙古人、回回人占十分之三,汉人占十分之七。
四、元代畜牧业的盛衰
元太宗元年(1229年)八月,制定畜牧业税制。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头数够百者各输其一,为永制(《元史》卷2《太宗纪》)。此税制一直沿用到元贞二年:"诏民间马牛羊,百取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元史》卷19《成宗纪》二)。到元成宗时,其法稍有变更,"诸王、妃主及诸路有马者,十取一"(《元史》卷20《成宗纪》三)。这是大德八年正月的税率。同年三月,"诏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勿取"(《元史》卷21《成宗纪》四)。此乃保持祖宗习惯法的驱壳,实则行三十取一也。到了元仁宗时,惟探马赤军的畜产税仍实行百取一的税制。据《元史·仁宗纪》载:"敕探马赤军羊马牛,依旧制百税其一"(《元史》卷24《仁宗纪》一)。至于民间马牛羊的畜牧税率则不得而知。总之,元初税率较低。
元代草原畜牧业发展速度并非像想象的那么快,发展趋势也不稳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负面影响最大的是自然灾害。牧区的自然灾害多种多样,风雪灾害被人们称之为"白灾";干旱灾害,使野草枯死,人们称之为"黑灾";牲畜疫病,造成牲畜头数税减;虫灾,如蝗飞蔽野,一过牧草空尽,等等。例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三月,"以往岁北边大风雪,拔突古伦所部牛马多死"(《元史》卷15《世祖纪》十二);大德五年(1301年)七月,"称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马牛多死";至顺二年(1331年)十一月,"兴和路鹰坊及蒙古民万一千一百余户,大雪畜牧冻死,赈米五千石"(《元史》卷35《文宗纪》四)。
元朝通过国家力量,使部分农业区与牧业区相结合,大大改善了畜牧业的条件,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元朝的官牧场,秋末冬初,漠南牧区的牲畜常就近赶到华北的田野上游牧,当地需负担饲马的刍粮和饲草,使马、驼、牛、羊等牲畜"殆不可以数计"(《元史》卷100《兵志》三)。元朝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畜牧业的太仆寺这一机构,下辖14个大牧场。此外,政府还把一部分牲畜分拨在民间饲养,武宗时民间饲养的马总计达21万匹以上(《中国史稿》第五册)。至顺二年九月,中书省臣言:"今岁当饲马驼十四万八千四百匹,京城饲六万匹,余令外郡分饲"(《元史》卷35《文宗纪》四)。王室的某个牧场上,仅母羊就达30万只。除了朝廷直接掌握数额巨大的牲畜之外,蒙古贵族都占有很多牲畜,动辄以万计。忙兀部领主自称有马"群连郊垌"(姚燧《忙兀公神道碑》,《元文类》卷59),牧场占有面积多达10万余顷。当时北方不少耕地变成了孳养牲畜的牧场。漠南弘吉剌一个陪臣牧养"马牛羊累钜万",牧场占有面积也多达10万余顷。
大约在至顺年间,14个大牧场减少为10个大牧场。据《元史·陈思谦传》载:"方今西越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宜设群牧使司,统领十监"。元朝孳养牲畜在至顺以后由繁荣逐渐走向衰落,究其原因如下:
1."刷马"。元朝统治者把马匹视为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和军事上的重要装备,想方设法把民间的马匹集中到自己手里,不时发布诏令,强行搜刮马匹,称为"刷马"。忽必烈统治时,即先后刷马五次。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一次就向上都地区拘刷马8万匹。最后一次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原计划收集马匹10万匹,结果只得7万余匹,原因是"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大元马政记》)。
2.官牧场被权豪势要者所占领。据《元史·顺帝纪》载:"台臣言:'系官牧马草地,俱为权豪所占。今后除规运总管府见种外,余尽取勘,令大司农召募耕垦,岁收租课以资国用'。从之"。
3.官牧场被政府放垦种地。据《元史·世祖纪》载:中统二年(1261年)七月,"谕河南管军官于近城地量存牧场,余听民耕"。又,"敕怀孟牧地听民耕垦"。大德七年(1303年)正月,"益都诸处牧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减为四升"(《元史》卷21《成宗纪》四)。
4.皇帝以官牧场赐给大臣。顺帝至元元年,"拨庐州、饶州牧地一百顷赐"帖木儿不花(《元史》卷117《帖木儿不花传》)。
5.自然灾害。
蒙古地区一向以畜牧经济为主,其所产马牛和骆驼等牲畜和皮毛,是中原和内地从事农业、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原料。元代蒙古地区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大量马匹,还为全国各地牧场提供种马和技术力量,同时又促进了国内各兄弟民族地区经济尤其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上内容依照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编著《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东方民族网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