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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050 元朝之土地占有形式略考       051 元朝的马政以及畜牧业概况

052 大元时期蒙古狩猎、渔业与农业    053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手工业

054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城市建筑     055 元代蒙古地区的商业与钞法

056 元朝的驿站、中西交通和对外贸易

 

 

050 元朝之土地占有形式略考

  一、官田的大为扩充与土地的高度集中
  元灭南宋,对于蒙古、色目统治阶级和投靠蒙古统治者的北方各族官僚地主来说,便是他们掠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于一般汉族地主而言,又正是趁火打劫、兼并土地的绝妙空隙。所以元朝统一全中国后,大土地所有制在宋、金的基础上迅速发展,统治阶层占有的土地愈来愈多,自耕农的土地却愈来愈少,或沦为封建地主的佃户,或流离失所,短短的数十年内,便出现了较北宋、金更为严重的土地高度集中现象。如康祥可,"家足恒产,迨南服土疆属国朝,其大父若父相继充拓,浸浸与拟封君者齐"(吴澄《故居士康君祥可墓志铭》,《吴文正公集》卷41)。
  元朝的土地,从占有形式上看,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官田(《元史》称为"系官田")是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府直接占有的土地,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场、牧地以及皇帝给予贵族、官僚、寺院的大批赐田;民田是指官僚地主、一般富户地主、寺院以及自耕农占有的民间土地。
  北宋的营田(军屯)和庄田估计在6万顷(1顷=100亩=6.6667万平方米)左右。金世宗完颜雍时,在河北、山东括民田30多万顷。南宋的官田大致比北宋增加了3倍,约在20万顷左右,占其全部耕地的6%以上。宋、金两朝灭亡后,不但这些官田转为元朝政府所有,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军阀们所掠夺的土地也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颇为可观。元朝官田的另一来源,是籍没官田和得用各种借口直接括占私田。如南宋守土官员坚决抵抗元军者,其田产全部没官;江南地主支持南宋政权抗元斗争的其田产没为官田;朱清等为元朝海运的功臣,遭祸被杀后,他们分布在八路十五州的田产全部没官;白云宗总摄沈明仁被诛后,其土地2万顷全部没官。
  元朝蒙古统治者进入汉族农业地区后,认识到使百姓安业力农对于巩固其统治大有利处,故元朝初年,忽必烈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可是,由于长期游牧生活的传统习惯,以及为防止和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尚需要大批战马,所以全国统一后,牧场、草地仍在继续扩大,"东越耽罗,北逾火里图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元史》卷100《兵志》三)。在分布全国的军队驻地周围,又都开辟牧场孳养马匹。内地和南方的牧场和草地主要圈自民田,在安西王领地内,农田被占作牧场的竟达30万顷之多(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32)。元朝屯田,布列于全国各个角落,自中原到边疆,无地不屯。屯田既广,官田不足,便夺民田。又常以被签民户自备"己业田"充数,而屯户世袭,于是连自己占有的部分田地也成为"官田"。自由农民一旦被签为屯户,既失去土地,又失去人身自由,世代被强制附着在固定的土地上,沦为国家的永久佃户。
  夺占民田为官田。英宗时宣政院派人到浙西,借口为200年前宋高宗吴皇后的汤沐田,夺民10万户恒产为官田,赐给普庆寺为业。
  朝廷将一部分官田赐给贵族、官僚,其数量之多、滥赐之盛,亦为历史罕见。如,文宗以平江官地500顷赐燕铁木尔;后至元二年(1334年),"诏以公主奴伦引者思之地五千顷赐伯颜"(《元史》卷39《顺帝纪》二);成宗时赐太师淇阳忠武王江南田60顷,后又加赐40顷;世祖以益都田1000顷赐撒吉思。
  蒙古、色目贵族和各族官僚,除从朝廷那里得到大量职田和从皇帝那里取得赐田外,还通过战争掠夺和其他强制性手段占有大片田地。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云:"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引)。世祖第三子安西王忙哥剌,占领大量田地进行牧马,"牧人利旷远",又占"旁近世业"民田30万顷,"民数诉理求地,持轧不下",多年后元廷派人清理,才得归还(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32)。权臣燕铁木尔于至顺三年(1330年)以巧取豪夺手段侵占平江、松江、淀山湖圩田500顷有奇,然后招人佃耕,从中营利。又有蒙古、色目贵族官僚,"虚钱实契"典买民田,"干要租钱"(《元典章》卷19《户部》三)。这些贵族官僚还霸占山场河泊,与农民争夺渔樵之利,或霸占黄河两岸退滩闲地,如"有塔察大王位下头目人等,冒占作投下稻田,令侧近农民写立佃种官文字,每岁纳租课。自余不得开耕"(王恽《定夺黄河退滩地》,《秋涧文集》)。一般蒙古军将驻在地与权势相联,强占佃民田宅的事例也有之。
  蒙古统治者自成吉思汗开始即利用各种宗教作为统治人民的辅助手段。忽必烈建立元朝,封八思巴为帝师,统领全国佛教;灭南宋之前,即派人潜往江西龙虎山与南宋道教首领张天师(名宗演)联络,通过张天师刺探南宋军情,统一全国后命张天师总领江南道教。此外,伊斯兰教、基督教、白云宗、头陀教、犹太教等,各种宗教兼容并蓄。各种宗教在统治者的利用和保护下大有发展。元朝仅道教就有男女30万人;元顺帝时全国佛寺比50年前的成宗大德初年增加了10倍。
  元朝寺观的土地财产是通过元廷的赏赐、私人捐赠和各种巧取豪夺等方式获得的。元朝统治者对寺观的赏赐,其数量大得惊人。如元世祖时,赐大圣万安寺京畿良田1.5万亩。大德五年(1301年),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500顷;上都乾元寺地90顷;万安寺地600顷;南寺地120顷。仁宗初立,赐大普庆寺田8万亩。皇庆元年(1312年),赐汴梁路上方寺和崇福官地各100顷;1316年,赐上都开元寺江浙田200顷;华严寺100顷;普庆寺益都田170顷。泰定二年(1325年),给永福寺祭田100顷。泰定三年,赐五台山殊祥寺田300顷;大天源延圣寺田1000顷。天历二年(1329年)赐大龙翔集庆寺、大崇禧万寿寺田150顷。至顺元年(1330年),以所籍张诸子田400顷赐予大承天护圣寺;括益都、般阳、宁海闲田16.2万顷,赐予大承天护圣寺,籍领住、归野里牙等田宅给大承天护圣寺。大地主捐赠给寺院的田亦不少,如松江瞿霆发捐给天目山的大觉正寺等田200顷有奇。也有一部分寺院田产来源于豪夺民田或寺院经营致富所置。
  元代的寺观通过上述手段,一般都拥有大量田地。大都城西高良河滨的大国仁王寺,在至大元年(1308年)有水地2.8万顷,陆地3.4万顷;在河间、襄阳、江淮等地还有水地1.3万顷,陆地2.9万余顷。该寺凡占田10.6万余顷,占3.7万多佃户。《大德昌国州图志》称:昌国全州寺观占田1000多顷。占全州耕地总数的一半。镇江路平均每人土地6亩左右,而僧尼平均每人有地50亩左右。《元史·仁宗纪》载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占田2万多顷。据《牧庵集·报恩寺碑》记载,该寺有田1000顷。《通制条格》载,杭州寺观有佃户50多万户。佛教江南总统杨琏真加占田2.3万亩,私庇平民不输公赋的2.3万户。泰定帝时有"江南民贫僧富"之说(《元史》卷29《泰定帝纪》)。这充分反映了元时寺院道观经济势力的膨胀状态。

  二、蒙古草原的土地占有情况
  土地——牧场在蒙古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其作用并不是始终如一的。在远古时期,"土地是以原始的无边无际出现的",游牧的氏族部落"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对待,虽则他们从来没有固定这种财产……被占有的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但是,土地在每一个停留地上都暂时共同利用"(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在12世纪,部落的牧地疆界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这些部落有彼此相邻的禹儿惕(游牧营地)和地区,并且明确规定,各部落的禹儿惕从哪里到哪里"(拉施特《史集》);"他们的游牧区、宿营站和禹儿惕的地盘,均按氏族和分支〔明确〕规定"。各氏族"现在和过去都按〔自古以来的〕约定住〔在这些地区〕"(同上)。在部落范围内,土地还是公有的,尽管牧地的支配权日益为父权贵族所把持。大蒙古汗国建立后,土地属于大汗和孛儿只斤"黄金家族"的法权观念是明确的。
  拖雷诸子袭领蒙古本土和绝大多数蒙古千户。其中阿里布哥诸子的分地在阿尔泰山至吉儿吉思等处,蒙哥之子玉龙答失的分地在札不罕河,而忽必烈之孙晋王甘麻剌的分地在克鲁伦河上游祖先故地。其余诸王的分地所在多不明。
  东道诸王分地除斡赤斤一支外,都应包括在岭北行省境内,皆在晋王统领之下。拙赤合撒儿的后裔世袭领有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阔连海子等处分地,因其中原分地在般阳路,初封淄川王,大德十一年(1307年),合撒儿次子移相哥之孙巴布沙封齐王,此后这一支的首领都承袭齐王封号(齐王府可能在今额尔古纳河西支流乌鲁伦圭河上游)。后来考古人员曾在乌鲁伦圭河上发现一块1275年立的畏吾儿字蒙古文碑,学术界称它为"成吉思汗石",记述移相哥射猎之事。碑旁发现元代宫城一座。合赤温后裔世袭领有兀鲁灰河等处分地(约今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南部地),因其中原分地在济南路,故这一支的长者封为济南王。大德十一年,济南王耶知黎因参与阿南达篡位之谋被杀,另立其族人朵列纳为济王,后改封吴王(《元史》卷107《宗室世系表》)。别里古台后裔世袭领有鄂嫩河、克鲁伦河等处分地,因其原封地在广宁府,故这一支的长者世封广宁王。
  乃颜谋反之后,东道三国(兀鲁思)藩主皆被废,所统军民被析分。成宗即位后,其嫡系宗王逐渐恢复了掌管本家族和分地军民的权利;武宗、仁宗即位后,推恩宗室,三家诸王(斡赤斤兀鲁思藩王、合撒儿兀鲁思藩王、合赤温兀鲁思藩王)先后皆授一字王封(如上述),但地位已降为完全从属于朝廷的列王,不再具有昔日藩国君主之威权。
  弘吉剌、伊奇烈思、汪古、斡亦剌等藩部的所属领地内,按全国统一的制度建立了相应的地方行政建置。如,领有大青山南北地区的汪古部领地内,设置了德宁、净州、集宁等路和砂井总管府。集宁路故城在今察哈尔右翼前旗巴彦塔拉乡土城子。城内现有集宁路《大成至圣文宣王庙学碑》。此碑为皇庆元年正月刻石;净州路故城在四子王旗吉生太乡城卜子村,城西南有《大元加封宣圣碑记》一方,碑上刻"净州路总管府","大德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立"等字样。这些地区虽然改成了与全国一致的路、县的地方政府,设置了应设的官吏,但并不由朝廷委派,同王府官属一样,仍旧是"王得选吏治其人"。徐善卿就因为"尝事王于邸",得到赵王的信任,乃"起家为沙井路总管府判官"。赵王还可以"荐诸朝而大用之"(陈旅《赠沙井徐判官诗序》,《安雅堂集》卷4)。

  三、贵戚所得的分土分民
  按照蒙古族的惯例,所得中原汉地城内百姓,系属"黄金家族"的共有财产,应在宗亲中进行分配,使各得一"份子"(忽必);对共同立国的功臣,也给予一部分赏赐(莎余儿合勒),使其分享权益。窝阔台汗和蒙哥汗都曾赏赐过婚亲--贵戚。忽必烈即位,罢汉地世侯,为了照顾汪古部主便于管理自己的分地,又将分属三个州、府的县集中起来,单独设置了高唐州。阿剌海公主之后,高唐州的食邑由孛要合的子孙继承,而阿剌兀思之侄镇国一系也另有分户。
  元朝灭南宋以后,至元十八年(1281年),又将江南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和功臣,其中赵国公主位分拨得柳州路27000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按50贯折钞1锭计,总计折钞1080锭。而独木干公主位也分得梅州程乡县1400户,计钞56锭,由于这种收入以钞计算,故称为"江南户钞"。高唐州的达鲁花赤(断事官)一职是由赵王府直接派族人来"监治"所属食邑的,不归朝廷任迁。其官位居牧守之上。以下有知州(如张庭瑞)、同知(如陈思济),则由朝廷委派,任满即迁转。州下各县也由汪古部主直接委任了达鲁花赤。
  关于赵王的封国,据马可·波罗所言,是在丰州;而陈旅《安雅堂集》则指明赵王的封国在"天山之北"。元初文书具体指出赵王的封国是砂井、集宁、净州、按打堡子四处。据《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记载,布哈拉人赛典赤赡思丁在蒙古西征以后东来,"太宗即位,授丰、净、云内三州都达鲁花赤"。他所管辖的范围既有天山以北的净州,又有山南的丰州、云内州,很可能当时这一带多是汪古部的民户,所以才将这几个州作为一个单位交赛典赤监治。
  至元十一年(1274年)五月,元世祖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元史》卷98《兵志·兵制》)。白达达即汪古部,沙井和净州是汪古部领地,那里必然有白达达居民,然而延安府在丙申年被分赐给斡亦剌部的火雷公主,不是汪古分地。由此可见,延安府也有汪古部领主的属户。汪古军所招附的坚州和汾州,官员由监国公主任命,其民即属公主所有,其地也会被看成是公主的分地。丙申年统一括户和分赐五户丝食邑后,其余州县、人户则归朝廷,但"版籍"已隶各投下者仍属他们所有。
  而弘吉剌部除了在应昌、全宁地区有自己的基本领地外,在中原地区还有分地。东平府金朝时属山东西路。丙申年(1236年,元太宗八年)东平府的济州、兖州、单州及其属县巨野、郓城、金乡、虞城、砀山、丰县、肥城、任城、鱼台、沛县、单父、嘉祥、磁阳、宁阳、曲阜、泗水16县,分拨给按陈那颜做分地;至元十三年(1276年),汀州路(治所汀州)所辖的长汀、宁化、清流、莲城、上杭、武平6个县划给弘吉剌部为分地。至大元年(1308年)、二年(1309年),将中书省直辖的永平路所属的滦州、卢龙、迁安、抚宁、昌黎、石城、乐亭6县也分赐给了弘吉剌部(《元史》卷58《地理志》、卷118《特薛禅传》;《永平府志》)。
  至大二年,鲁王雕阿布拉建立鲁王府,"以永平路益封其差徭税课悉为鲁有,仍赐平江路稻田五千余万亩"(《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碑》。《元史》卷118《特薛禅传》作"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顷")。至大四年九月,"奉太后旨,以永平路岁入,除经费外,岁赐鲁国大长公主"(《元史》卷24《仁宗纪》)。文宗时,仍赐平江等处官田500顷给鲁王,并成立稻田提举司加以管理。
  弘吉剌部领主对中原分地在行政上有管理权力,在经济上享有收取赋税田租等特权。弘吉剌部领主通过推举达鲁花赤,代表其领主行使统治权,建立官府等方式对这些分地进行有效统治。元代投下领主的苛重剥削,使得分地百姓逃亡很多,有道是:"济宁一路,逃户八千"。
  元朝诸王驸马散处各地的属民,可以自己设置官府管理,并由自己任命官员,然后通过中书省报告皇帝批准,列入国家的各种官府衙门和官僚的行列之中(周清澍《汪古的领地及其统治制度》)。
  元朝的领地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盛期以后的特殊现象,它是蒙古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将其原有的习惯和中原固有的制度结合起来的奇特产物(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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