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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043 元朝的统治机构与行政设置    044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行政与封地机构

045 元朝上都之官署         046 元朝的军事制度简介

047 元朝的法律制度        048 元朝的铨选制度与科举制度  

049 元朝的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

 

 

048 元朝的铨选制度与科举制度

  一、元朝的铨选制度
  中统初,元世祖忽必烈"始采取故老诸儒之言,考求前代之典,立朝廷而建官府。辅相者曰中书省;本兵者曰枢密院;主弹纠者曰御史台。以次建置内外百司庶府各因其事而举矣"(苏天爵《元文类·官制》)。朝廷的军、政统治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构成。至元元年(1264年)十二月,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至此,任命、迁调各级官员的权力,基本上收归朝廷。至元十四年八月,中书省又奏准《循行选法体例》, 颁行有司,由是对内外官员铨注、迁转、升等的规定,更加详瞻、系统(《元典章》卷8《吏部》二),初定一代铨选制度。
  根据忽必烈制定的"成宪",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用人得自选闻奏。此外,百官的任免进退,一般都须经过中书省系统。职官升迁,从七品以下属吏部,正七品以上属中书省,三品以上由皇帝决定。实际上,一般外任官都难以升到从四品以上的品秩。高级官僚阶层基本上为世袭的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族官僚所垄断。从切薛(禁卫军)中不断选拔人员担任军、政要职是保持这种垄断的重要途径之一。官员以切薛出身最为显贵。切薛歹作官,经由切薛长官推举,皇帝直接任命,不经中书省议奏,称为"别里哥选"(蒙语,译言符验)。"别里哥选"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官员。最显贵的切薛官可以一开始就授予一品大员,但阀阅低微的切薛歹也有个别出任九品小官的。中下层官僚的来源大部分是掾史、书史。他们的晋升途径,首先是从县吏经州、府做到路吏,然后被选入廉访司,经御史台或行台书吏升为省部掾史,遂出职为六品或正七品,也有从儒士中直接荐入廉访司为吏而逐渐晋升的。儒生除了充当元朝政府各级官吏的出路外,另一条进身之阶就是当"学官",由县学、州学、路学,最后递升到提举。不过这条迁调的路往往淹滞而且时间久长。由六部令史、行省掾或者省掾出仕居七品之职,比从九品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要快得多。掾吏虽然其位卑而其役重,然而"盈考优升,俾为捷径,人亦忘其重劳焉"。所以元代有许多人宁可已官而复至省、部为掾,以是"六部宣司史外,已官复掾者,又居其半"(许有壬《送蔡子华序》,《至正集》卷32)。据元人自己的估计,由吏入仕者占元朝官员总数的十分之八以上。究其原因,不外乎"为掾则一跃可至"七品,而"他官非十年不可其志,亦可悯也"。
  元朝官员的来源,有科举、荫叙、推举三方面,与其他封建王朝相类似。由吏入仕之所以能成为一条捷径,其原因有三:
  第一,元朝科举制度直到元代中期方始恢复,规模尚小。荫叙制度初定于至元四年(1267年),改定于大德四年。其法:"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流官于巡内用,杂职于省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元史》卷83《选举志》三)。品官子孙承荫,以一人为限。至大四年,又有补充规定:"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同上)。显然,承荫为官者为数不多。
  第二,元朝官员主要来源于推举。推举的情况比较复杂。一种是由宿卫出职,担任高级官僚;另一种是"别里哥选"。但是由"别里哥选"入仕的官员也为数有限。
  第三,元朝中下层官僚,大部分中掾史书吏入流出职,占由推举入官者多数。这种推举出职的办法是元代铨选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当金室南渡,蒙古自北而下,控制半个中国时,"郡县往往荷毡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危素《送陈子嘉序》,《危太朴集》卷6)。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吏甚至擅断了行政公事,成为"而为政者,吏或专之"(虞集《苏志道墓碑》,《道元学古录》卷15)。吏之势力急剧膨胀,以致后来在北方,"曰官曰吏,靡有轻贱贵重之殊。今之官即昔之吏,今之吏即后之官。官之与吏,……每以字呼,不以势分相邻也"(吴澄《赠何仲德序》,《吴文正公集》卷14)。元初由吏入流的途径便在这样的形势下自然畅通。甚至一部分吏员,因铨选制度未定又面临补注阙员的客观需要,其晋升的速度令人惊骇,有的人"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紫山大全集》卷22)。元朝统一全国之后,官员日渐冗滥,对吏员入仕之规定就开始严格起来。

  二、元朝的科举制度
  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戍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忽必烈即位以后,元廷围绕科举兴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至元二十一年之议。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8页)。但是终忽必烈之世,科举制度始终没有实行。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科举事",但仍无结果。
  元朝前期,科举长期停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忽必烈建元之前,蒙古对中原统治已长达半个世纪。在这一时期,凡纳土归降者,均命其为当地长官,依照金朝的官制授予官职,其中许多汉人儒士和官吏、地主等成为蒙古统治区的政权主宰者。他们在自己的辖境内,既统军,又管民,有权任命其下属官吏。到忽必烈更定官制时,"先帝朝廷旧人,圣上潜邸至龙飞以来凡沾一命之人,随路州府乡曾历任司县无大过之人,暨亡金曾入仕及到殿举人"(《紫山大全集》卷12),几乎都成为既定官员人选。因此,元朝开国之初,客观上没有迫切需要另辟取仕途径。
  其次,中统、至元之际,国家多事,大量的军费开支使元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短缺问题。忽必烈重用阿合马、桑哥等人,让他们"理财助国",遭到朝中许多儒臣的反对。科举取士是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全面实行此种办法便意味着全面的汉化,意味着蒙古贵族特权的丧失。而忽必烈又一向嫌恶金朝儒生崇尚诗赋之作风,他认为"汉人惟务课赋吟诗,将何用焉!"这时的忽必烈对于儒学已失去原有的热忱和兴趣,他所急需的是增强军力,保证财用。儒臣们反对阿合马、桑哥等人理财,就进一步加深了蒙古统治者与儒臣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于遴选"真儒"的科举制度十分冷淡。另外,在忽必烈疏远儒臣、科举制度滞泥不前的同时,由吏入仕逐渐制度化。这种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以越来越大的力量排挤和对抗实行科举制来求得自身的生存,最后导致科举制的流弊日趋甚笃。元灭南宋后,一部分儒生痛呼"以学术误天下者,皆科举程文之士。儒亦无辟以自解矣!"(谢枋得《程汉翁诗序》,《叠山集》卷6)理学家许衡等人由于忌恶宋、金科场遗风,自己重举办学校,以培养新的人材,对立即恢复科举也不感兴趣。社会对以章句注疏、声律对偶之学取士的严厉批评,也加深了蒙古统治者对科举制本身的不信任(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因此,自忽必烈开国算起,科举停废长达半个世纪。
  元仁宗即位,为了整顿吏治,改革由吏入仕制度带来的某些弊端,主张以儒治国,重新提出"求贤取士,何法为上"(《黄金华集》卷43)的问题。皇庆二年(1313年)末,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
元代地方一级考试沿用金朝"乡试"之名,于八月举行。其科目,蒙古、色目人试二场。第一场经问五条;第二场策一道。至正时改经问五条为三条,另增本经义一道。经问只在《四书》内出题,增本经义一道,须在《诗经》、《尚书》、《周易》、《春秋》、《礼记》内明一经,难度较前增大。汉、南人试三场。第一场明经;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至正时改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第三场策问一道。答题时《四书》、《诗经》采朱熹注,《周易》主程颐、朱熹之说,《尚书》用朱熹门人蔡沈之说,《春秋》用程颐弘淑胡安国作的传。这样,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用左传、公羊、谷梁三传外,其它儒家经典一律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史》卷81《选举志·科目》一;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乡试科场,全国共设17处,从赴试者中选合格者300名到大都会试。其名额分配,如辽阳行省为蒙古人5名,色目人和汉人各2名共9人;江浙行省为蒙古人5名,色目人10名,南人28名共43人;云南行省为蒙古人1名,色目人2名,汉人2名共5人;河东宣慰司蒙古人5名,色目人4名,汉人7名,南人16名;直隶省部大都蒙古人15名,色目人和汉人各10名等,全国11个行省、2个宣慰司和4个直隶省部全部合计: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均占75名(共300名)。元朝之会试("会试"之名亦始见于金)定于乡试次年二月举行,科目与乡试同。会试共取录100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参加殿试,其内容为试策一道。殿试诸生不再被黜落,只是以所对策第其高下,重新厘定等次,以"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为右榜。以汉、南人为左榜,唱名公布。两榜各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秩从六品;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秩正七品;第三甲同进士出身,正八品。元统元年(1333年)殿试曾稍异其制,右、左榜第一甲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
  元代科举考试,共举行过9次(其间由于伯颜擅权,执意废科,还曾停科两次)。科举规模,无论就取录人数或进士的地位前途,都和唐、宋相两朝难以相比。元代后期50多年,科举取士(包括国子监生员会试中选者)共1200余人,占当时相应时期文职官员总数的4%。按比例,只相当于唐代和北宋的十分之一强。元行复科举后54年间,可以确定以科举进身参相者共9人,其进士中官至省部宰臣(包括侍郎)、行省宰相及路总管者,据目前所知,亦不过六七十人(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如上所述,元朝科举制度的规模很小,它对有元一代的既定用人格局,没有产生多大影响。不过,元朝最先把程朱理学规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非考亭(朱熹--引者)之学"的作品,被当作"邪说"而毁掉(《金华先生文集》卷26)。此后经明代直到晚清改革科举制度,以理学科士,维持了将近600年。所以,从元代开始,程朱理学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几乎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
(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东方民族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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