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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忽必烈与大元帝国的形成

第二节 大元中后期历史简要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社会经济

第五节 大元帝国的对外扩张与对外关系

第六节 元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的统治

第七节 元朝的社会危机

第八节 元代蒙古科技文化、宗教与习俗

 

第五章 大元帝国蒙古史

第三节 元朝的统治制度

043 元朝的统治机构与行政设置    044 大元时期蒙古地区的行政与封地机构

045 元朝上都之官署         046 元朝的军事制度简介

047 元朝的法律制度        048 元朝的铨选制度与科举制度  

049 元朝的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

 

043 元朝的统治机构与行政设置

  大蒙古国据有中原之后,曾创置过若干行政机构和有关制度;但基本上保持着草原游牧国家对被征服的定居农耕区居民的间接统治的格局。这种局面的根本改变,是在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忽必烈即位后,为了巩固对中原地区的统治,为了战胜南宋,他接受汉族地主阶级士大夫的建议,吸取中原地区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并借鉴金朝的统治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国家机构日臻完备起来。
  但元朝的统治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历代王朝不尽相同,其特征也比较明显。如行省的设立,是中原王朝历代相承的传统体制的发展变化;蒙古、探马赤军中的奥鲁(老小营)的建置,保留了蒙古的旧制;对吐蕃地区所实行的政教合一统治政策;还有刑罚体系的细致化,等等。

  一、中央机构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兵柄)和御史台(司黜陟)组成。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户部和礼部);右三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中书省始立于窝阔台三年(1231年),中统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在开平即位,第二年四月复立中书省;七月,又立燕京行中书省。大约在中统三年前后,燕京行中书省合并于中书省。
据元朝的定制: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又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四员;右、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蒙古之俗尚右,故以右丞相、右丞居上。自中书令至参政知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
  至元三年(1266年)设制国用使司,总理全国财政,以后一度成为与省、台、院并立的最重要的国务机构之一。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统六部,并改天下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中书省建置虽仍被保留,但实际上由尚书省总领国政[附图:元朝圣旨牌札]
  至元九年(1272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于中书省内。此外,又相继设置了下列机构:
  翰林兼国史院,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
  大劝农司,掌农桑、水利。
  集贤院,掌提调学制和道教事务。
  太史院,掌天文历数。
  将作院,掌工艺。
  通政院,掌驿传。
  宣政院,主持全国释教及吐蕃地区军、民之政。
  大宗正府,主持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等公事,时而兼管汉人刑狱,是治天下刑政的札鲁忽赤(断事官)官署。
  崇福司,管理也里可温(元朝人对基督教徒和教士的通称)的宗教事务。
  回回司天监,掌回回历法。
  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属蒙古国子监,掌蒙古文字。
  经正监,管理皇室和贵族的营盘纳钵、标拨投下草地并治理有关词讼。
  管领本位下怯怜口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掌为中宫从事织染、杂造等。
  中尚监,掌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位下怯怜口诸务及内府供亿。
  会秋寺,掌武宗五斡尔朵(行宫)户、钱粮、营缮诸寺,等等。

  二、地方机构
  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即位之初,为十路宣抚司,同时以都省官"行某处省事"系衔,派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的权力。行省逐渐由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和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以外,所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民事务。负责民政的官员属中书省管辖,负责军务的官员属枢密院管辖。边陲民族地区的宣抚、安抚、招讨等司,多参用当地土官任职。
  行省之职守,"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卷91《百官志》七)。每省置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二员,品秩比中书省低一等;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品秩与都省官相同。各省的政务需要通过中书省进行协调统一或向皇帝报告。行省与都省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从属关系。
  中书省和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总管,是为长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是为正官;还有总领六曹、职掌案牍的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府设有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官职。有的府隶属于诸路,有的直隶于行省;有的统领州县,有的则不统州县。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以及同知、判官等官。有些州直隶于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统县。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有些县直隶于路或府。边远地区还有"军"的建制,品秩及设官置吏皆如下州。路治所在的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警巡院),管理市镇居民。司内置达鲁花赤、录事、录判等官员。
  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命权都掌握在中央,投下的州县,其达鲁花赤一职,由领有该地的诸王、贵戚或勋臣任命。
  御史台在地方上也有相应的分设机构,即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道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简称西台)。南台和西台品秩与中央御史台(内台)相同。内台、南台和西台以下各设若干道肃政廉访司。
  为了征伐或镇抚的需要,枢密院有时也在有关地区设置行枢密院(简称行院)。

  三、基层行政设施
  元代社会的基层行政设施,是通过社制和坊里制的推行而确立起来的。社制又称村疃制度,是元朝在农村的蒙、汉地主统治机构的基层组织。元朝,在县一级下面设立两套行政组织(与驻防军相结合):城关的坊里制;农村的村社制。坊里制于城内分若干片,名曰隅(如东西隅、西南隅、东北隅、西北隅)。隅下设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设里或社,置里正、社长;有的设巷而不设里,置巷长。村社制则于县下设乡,置乡长;有的设里正而不设乡长。乡之下设都,置主首。主道名额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视户数多寡而定。都之下设村社。社的户数,率以五十家为准,除驻防蒙古军、探马赤军外,蒙古军由各自千户的士兵编成。探马赤军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拣选士兵,组成精锐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驻扎镇戍于被征服地区。户数超过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设一社长。不满五十家,则与附近村落相并为一社。地远人稀处,难以相并的虽不满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许三村、五村合并为一社,其社长由适中之村,择一人担任。社长的职责在于劝督本社农民"务勤农业,不致堕废"。严禁社长率领社众"非理动作聚集",社长应监督农民聚众集会,有不服从社长劝告者,"从本处官司就便究治"。坊里制和村社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合二为一(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东方民族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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