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1998年,广东省民族工作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以巩固扶贫成果、继续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建设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为重点,努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共同发展。一是继续抓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议案(粤府办[1996]85文)的落实工作。省民委通过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议案提出的目标,使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大部分都得到落实。据统计,1996年至1998年,省财政下拨给民族地区各项补贴款4.9亿元,省交通厅对民族地区公路建设补助1 270万元,省水利厅扶持民族地区水利建设等经费达6 058.95万元,省电力局支持民族地区各种电力建设资金11 228.4万元,省邮电局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邮电事业2 795.96万元,省政府投资5 251万元援助连南板洞水库二期食水工程建设。以上各项经费共计逾7亿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文)的精神,与省贸易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批复的意见的通知”(粤族发[1998]47号),设立了广东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连南、连山、乳源三个自治县被国务院批准为“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连南二轻民族美术工艺厂、连山木器厂、乳源锻压铸造厂等14家企业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全国民族贸易改革试点企业之一;广东省民族贸易公司为第一批承担有民族贸易地区商品供应任务的省级民贸公司,为进一步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打下了基础。三是认真贯彻《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于1月份颁布实施后,省民委通过召开新闻座谈会、印发“通知”和小册子及在省民族工作刊物上刊发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散居农村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种种权益。四是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按照国家民委的部署,广东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省经委等20个单位和黄庆道等18位同志被国家民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广东市满族联谊会等15个单位和黄少民等19位同志被广东省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五是加强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为了提高民族干部的理论水平和素质,促进民族工作的开展,省民委于11月举办了第4期全省民族地区乡镇长培训班,来自全省民族地区的34名乡镇领导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