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授予尼美曲加同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决定
1998年10月12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公安局:
你局政保科科长尼美曲加同志,长期扎根海拔4 200米、高寒缺氧的高原地区,十几年如一日,忠于职守,忘我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在短期内得到了明显改善,赢得了各族群众的高度赞誉。
尼美曲加同志是我们党培养的一名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尼美曲加同志生前表现及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国家民委决定授予尼美曲加同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