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1998年组织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政府民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司(局):

  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已经开展8年,取得了很好成效,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决定,从今年开始,对这项工作做进一步的改进。一是重点选派地(州、市)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参加挂职锻炼。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对一个地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省区要舍得选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参加挂职锻炼。要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30个民族自治州、120多个民族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年纪较轻、身体较好、还没有参加过两部一委组织的专门培训的干部,全部挂职锻炼一次。二是在保证实现中央两部一委商定的,到2000年使参加过挂职锻炼的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到1 000名左右的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派一部分在民族地区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汉族干部参加挂职锻炼,每年约50名左右,主要派往直辖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从共青团组织中吸收部分比较优秀的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挂职锻炼。三是根据民族地区对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选调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安排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时间均为半年。现将1998年挂职锻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挂职人数和名额分配。今年适当增加选派干部数量,安排挂职人数为206名,其中到中央、国家机关的105名,安排在50个单位(增加中国交通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局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今年暂不安排);到3个直辖市和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省挂职的36名;到15个副省级城市的45名;到在京、津、沪的20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20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表。有关省、区、市在分配名额时,主要应分配给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要求70%以上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汉族干部约占分配给各省、区、市名额的四分之一左右。

  2.人选的确定和呈报。选派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牵头,统战部门和民委配合。派出干部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按照组通字[1995]10号、[1996]12号和[1997]6号文件规定的选送对象和条件,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选派的人选必须是优秀中青年干部,地(州、厅)级干部一般在45岁左右,县(处)级干部一般在40岁左右。要把这项工作同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结合起来,选派的干部中,女干部不少于三分之一,党外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至少各有1名。在确定人选时,要综合考虑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后的使用意向和安排去向等因素,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按照名额分配表指定的接收单位对口选送。选送到中央、国家机关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同志。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的人员,一般应是企业的厂长(经理)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人选确定后,于4月20日前将名单传真报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中央统战部二局和国家民委人事司审定(其中的共青团干部名单同时抄送共青团中央统战部一份)。经审定同意后,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一填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挂职锻炼登记表》(表样附后),连同名单和本人简要表现材料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备案,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及国家重点联系企业。

  3.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要安排实职。有关部门和省、市(含副省级城市)在安排职务时,要事先征求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中央统战部二局和国家民委人事司的意见。对挂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职务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安排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使他们能够真正得到锻炼,更好地担负起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领导责任。对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的,一般安排任厂长(总经理)助理或业务部门领导职务,拟任职务事先由主管部委或京、津、沪党委组织部报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审定。挂职干部的任职通知,要及时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备案。

  4.挂职干部的管理。干部挂职期间,以接收单位为主管理。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要把接收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精心安排,悉心指导。在学习、工作方面,帮助挂职干部做好计划安排,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文件,要求每个挂职干部都要结合实际写一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文件的体会文章;在生活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生活习俗,尽可能地创造较好的条件;在纪律方面,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要定期对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进行检查,看具体接收单位是否做到及时给挂职干部分工定位,并承担起管理教育责任,是否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还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注意同派出单位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派出省、区、市和单位也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干部派出前要进行岗前教育,讲清挂职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在挂职期间,注意同接收单位和干部本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干部挂职结束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人到接收单位考察他们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要把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对他们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工作调整,几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经过挂职锻炼的干部,要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做好培养工作,使那些整体素质较好、有发展潜力、比较优秀的年轻干部更好更快地成长起来。各派出干部省、区、市要对前几年参加挂职锻炼的少数民族干部逐人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了解掌握他们在现职岗位上发挥作用的情况,组织上继续培养和使用的情况,工作中有哪些经验,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调查结束后,于10月底前向中央两部一委写出专题报告。中央两部一委也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干部挂职期间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要随意离开挂职岗位,无特殊情况,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挂职干部因事需要请假7天以上的,要经挂职所在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或部委干部(人事)司(局)批准;请假10天以上的,要报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挂职结束后,要按照组通字[199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总结鉴定工作,认真填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

  5.报到时间。5月15日直接到有关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干部(人事)司(局)报到。其中,到武汉、哈尔滨、沈阳、大连、长春、西安、成都、厦门市挂职的,直接到上述城市党委组织部报到。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挂职的,分别到企业所在的京、津、沪党委组织部报到,然后由京、津、沪党委组织部派人送到企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要关心和过问这项工作。各级组织(人事)、统战部门和民委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注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接收地区和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挂职干部的学习、工作状况,每两个月书面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反映一次,以便及时了解和交流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