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
《国家民委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内外事活动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委(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委,本委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内外事活动等有关制度》已经国家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施行。


国家民委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内外事活动等有关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民委担负的各项任务,对国家民委领导同志出席内外事活动和各部门负责人离京出差等事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

  一、出席内事活动的有关制度

  为保证国家民委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对各地或其他部门、单位邀请我委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和要求题词等,一般从严掌握,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邀请国家民委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包括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式、治丧等),均需事先向国家民委办公厅申报。由办公厅根据国家民委中心工作、领导同志的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批。

  (二)对邀请国家民委领导同志题词或签发贺信的要求,一般从严掌握。凡要求国家民委领导同志题词或签发贺信的请示、函件,均需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或有关负责同志批准,由其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和有关说明材料,送国家民委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批。

  (三)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有关领导同志(省部级)来委商谈工作,根据商谈内容和业务分工,一般由主管委领导出面接待。除委领导直接安排外,均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地民委领导同志及有关单位的同志来委洽谈、汇报工作,一般与有关司室联系,并由有关司室负责接待,如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委领导汇报时,由办公厅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委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四)国家民委领导同志的内事活动和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二、出访及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国家民委领导同志的出访,由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逐案报国务院批准。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单位司级正职负责同志出访、经主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批准;司级副职负责同志出访、经主管副主任批准。出访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制度和纪律。

  (二)外事会见。国家民委领导同志会见外国及港澳当局官方人士,由外事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统一协调安排;会见外国及港澳非官方人士,由联系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同志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及华侨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我委台侨办审核报批。

  三、出差(出访)或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一)国家民委领导同志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作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其秘书把离京时间、目的地以及有关材料报办公厅。委领导外出前,应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委托给另一位领导代管。

  (二)每月月底,由办公厅了解国家民委领导同志下个月的出差计划,并汇总报告委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三)办公厅随时掌握国家民委领导同志离京或休假情况,及时向主持工作的委领导同志报告。

  (四)委机关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需经分管本部门和在京主持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副职领导干部外出前,需经分管本部门的委领导同意。各部门正职领导外出时,需指定本部门一位负责同志代理工作,并报知分管委领导。除特殊情况并经允许外,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不得同时全部外出。

  各部门办公室要将本部门负责同志外出时间、目的地及正职不在时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的名单报委总值班室。

  (五)在京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需向分管或代管本单位的委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各单位的办公室将负责同志外出的时间、目的地和代理主持本单位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委总值班室。

  因公外出回京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的委领导汇报。重大问题,需向委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