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委(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委,本委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国家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施行。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国家民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民委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一、国家民委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民委委员职责
(一)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
(二)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国家民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委务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国家民委发出的决定、决议、报告、通知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署。
(四)负责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其他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或受主任的委托,协助主任工作,并可以代表国家民委行使对内对外工作职责,包括出席和主持有关会议、签发文件。
(五)党组书记领导委党组的工作。
(六)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国家民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问题等,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委党组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七)委党组发出的决定、决议、请示、报告、通知和有关规章,由党组书记签署,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署。
(八)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党组书记的委托,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并可以代表国家民委党组行使工作职责,包括出席和主持有关会议、签发文件。
(九)民委委员协助主任工作,参与民委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讨论研究,受国家民委的委派承担有关的具体工作。不在国家民委工作的委员,负责协调国家民委与本人所在部门的有关工作。
(十)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民委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国家民委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政清廉;改进工作作风,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主任外出期间,由负责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也外出时,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工作。
(十二)党组书记外出期间,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主持委党组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也外出时,由其他副书记主持工作。
二、国家民委会议制度
国家民委实行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委党组会议
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根据会议内容,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有关措施。(2)研究民族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和有关工作部署。(3)研究委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委所属单位副司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励、处分等事宜。讨论人事问题时,党组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事前应进行充分酝酿。(4)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原则和意见。(5)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6)党组成员的民主生活。
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还可视情况召开扩大会议。
(二)委务会议
由主任召集,主任不在机关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人员为委主任、副主任和机关各厅、司、室、局的主任、司长、局长;根据会议内容,请国家民委委员和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有关同志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决议。(2)研究决定本委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3)听取本委各部门、各单位有关重要工作汇报和情况通报。(4)审定以委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业务性文件。(5)审定本委掌握经费中较大数额的分配方案和预决算等事项。
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委主任办公会议
由主任召集,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也可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委里某些方面的工作事宜;研究、协调委里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民委委员全体会议
由委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出席。根据会议内容,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讨论重要工作,对较长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部署。
民委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五)委主任通气会
由主任召集,主任不在机关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人员为委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在委民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内容:通报、研究有关情况及工作。
委主任通气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由办公厅负责安排。
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委主任、副主任提出;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国家民委委员全体会议议题由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办公厅负责安排议程并提供有关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每次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国家民委委员全体会议,均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并作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本委各部门、各单位对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情况由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送国家民委和委党组审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委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一)国家民委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国家民委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要事项外,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其中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主任审核。重要问题,分管副主任应送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二)国家民委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国家民委党组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报分管党组副书记或成员审批,其中涉及其他副书记或成员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书记或成员审核。重大问题,分管副书记或成员应送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书记审批。
(三)以国家民委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再签发;涉及重要问题的,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签发。
(四)以国家民委党组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或成员签发;涉及其他副书记或成员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书记或成员审核后再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书记或成员审核后,送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党组书记签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报送国家民委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厅秘书处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六)报送主任、副主任或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个人的需要以国家民委或委党组名义审批的文件,一般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七)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意见,主批的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领导同志签批公文,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八)国家民委和委党组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呈请委领导决定、批示的事项,由部门领导核稿签发后,直接送主管委领导审批。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