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内贸易部关于请求减免边销茶收购、加工、经销环节
农业特产税、增值税、所得税的紧急请示

1994年6月6日

国务院: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原商业部确定了16个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以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边销茶产区集中在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销区则集中在西北和西南的边远山区、牧区(包括西藏),年产销量100万担左右。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边销茶的生产供应工作,对边销茶专项生产、经销企业一直给予免税照顾,并将该商品作为指令性计划由主管部门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定价销售,销区政府还给予销售部门部分价格补贴。同时,国务院批准建立了边销茶储备制度。今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后,给边销茶的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增加了较大的税收负担。据测算,边销茶收购需缴纳特产税16%,销售需缴纳增值税13%,扣除进项10%后,比税改前的产品税10%增加税负州;加工企业原免征产品税,现按17%缴纳增值税,扣除进项抵减后,实增税负11%;经销企业原享受减免营业税照顾,现按17%交纳增值税后,即使按原批零差价10%缴纳营业税,仍增加税负7%。

  为此,边销茶收购、加工、经销环节由于税负增加,部分定点厂家及经销部门因价格因素或等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已停止加工和销售,造成部分地区边销茶市场脱销现象,直接影响了民族地区的供应,少数民族群众反映强烈。如不尽快解决好这一问题,下半年产、销区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

  为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保持国家对边销茶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建议对边销茶的收购、加工、经销环节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按18%税率计征;对边销茶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按8%税率计征,使企业做到微利或不亏损,以保证边销茶市场供应。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附一: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
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贷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的(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