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并戴副行长:
为切实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加快解决群众温饱,打好扶贫攻坚战,经国务院国发[1989]62号文件批准设立了国家"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1990年我委商贵行落实了"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的额度,共同研究制定了"温饱基金人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了这项工作。几年来,在贵行的大力支持下,"温饱基金人行贷款"在促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解决群众温饱、增强当地发展活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充分发挥了这笔资金的政策作用。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对此十分感激,并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由于"温饱基金人行贷款"政策针对性强,使用效果较好,已在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中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社会反响较大。
今年1月1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第47次会议听取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民族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包括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汇报后作了重要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当前民族工作重要决定精神,有利于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八七扶贫攻坚"工作,加快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温饱问题,促进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有关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其中,包括需要保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的稳定和适当增加规模,以更好地发挥其特殊政策作用和效益。为此建议:
一、目前,有关少数民族贫困县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迫切希望"温饱基金人行贷款"尽快到位及早开工。考虑到民族地区的资金渠道少、扶贫难度大,加之地处边远、高寒地区,运距远、物价变化大、全年施工季节短等特殊困难,请贵行按原定计划尽快下达1994年的"温饱基金人行贷款",以解民族贫困地区的燃眉之急。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请贵行适当增加"温饱基金人行贷款",达到每年5 000万元的规模;并请在移交扶贫专项贷款工作中,共同妥善解决"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移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此致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少数民族扶贫贷款转变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复函
1994年5月26日
国家民委:
你委民委(经)函字[1994]178号文《关于请尽快下达今年温饱基金人行贷款计划以及做好移交工作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精神,人民银行办理的扶贫专项贷款全部交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人民银行过去商你委办理发放?quot;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行贷款"也一并交农业发展银行。移交后,将适当增加此类贷款额度。具体事宜请你委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少数民族扶贫专项贷款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
河北、内蒙古、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分行: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云南、贵州、西藏、青海等14个省区。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理环境封闭,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592个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为257个,占43.4%。
为了加快少数民族贫困县群众的脱贫致富步伐,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198号《关于少数民族扶贫贷款转交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函》,现就1994年少数民族扶贫贷款有关事项征得农发行筹备组同意,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扶贫贷款计划不单列,在下达各省、区的扶贫贷款计划中统筹安排。分期分批扶持国家民委确定的少数民族贫困县的重点扶贫项目。原计划分配给该地区的扶贫贷款不得因此而减少。
二、少数民族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由县民委提出发展规划,承借单位向当地农行提出申请,经办行初步考察同意后层层上报,农总行根据各省、区上报的项目情况,与国家民委协商后下达贷款计划和资金。今年由于业务移交工作比较晚,为了不失时机地支持少数民族扶贫项目的实施,可由经办行根据上级分配的贷款计划,在民委提出的规划中按照贷款条件择优扶持,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少数民族扶贫贷款要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带动千家万户解决温饱问题的种、养业项目;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产品有可靠市场销路,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明显,直接效益能辐射千家万户的加工、采掘业新建、续建和技改项目;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能带动大批贫困户增产增收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稳定解决温饱,难度小,投资小,见效快,偿还能力可靠的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少数民族扶贫贷款执行国家的优惠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延至5年。贷款条件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农银发字第67号《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少数民族扶贫贷款在机构改革后划归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今后两行代理关系是:农发总行成立后由农发行给农行发文委托下达代理。农发省行成立后,由农发总行给分行下达计划,省农发行委托省农行代理。设有农发行县支行的地区,由省农发行给县农发行下达、自营或委托代理。不设县支行的地方,由上一级农发行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