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6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工委、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宣传部、统战部、民委、司法厅、"二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调整我国的民族关系,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建国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体系的框架。但是,知法者不多,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法制的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要在高度重视民族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使大家更好地知法、执法、守法。
二、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全国"二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宣传、统战、民族,司法工作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普法促执法、守法,使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地落到实处。
三、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注重实效。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各族公民,但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和青少年。因此,要从实际出发,有层次、有重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学校以及社会活动等途径来进行,讲求艺术,讲究方法,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四、今年,正值《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同时,国务院还将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因此,加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同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同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结合起来,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验收。这方面,中央国家机关要起表率作用,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形成一个学法、知法、执法、守法的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现将《1994-1996年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安排》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4-1996年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安排
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宣传的特点和修改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制定1994年至1996年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3年安排。
一、指导思想及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我国国情和民族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中,特别是在各级干部中,广泛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边学法边用法,以普法促执法,使宣传教育落到实处。使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实施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
这次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面向全国各民族公民,其重点是: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领导机关、群众团体和辖有自治县、民族乡的各地、州、市领导机关的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干部和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全体职工。
3、全国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学生。
4、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文化部门。
三、主要内容
1、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
2、民族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4)《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5)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
3、地方性民族法规、规章。
四、教材
《民族法制教程》
参考材料
《中国民族指南》、《新时期民族工作概览》、《祖国大家庭》录像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规选编》、《民族法普及音像教学片》。
五、步骤和方法
(一)步骤:从1994年开始实施,到1996年结束,大体分三步进行。
1、准备工作。
(1)从实际出发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全国普法工作领导部门备案。
(2)广泛宣传、动员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学习民族法律、法规知识教材。
(3)培训宣讲骨干。
2、组织实施。
1994-1995年,在中央和各地方同时展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央机关由全国普法领导小组与国家民委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普法领导小组与民(宗)委(局)组织实施。
结合宣传普及工作,1996年上半年开展全国性的民族法制知识竞赛活动。
3、考核验收。
1996年下半年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普法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普法宣传教育的考核、检查、验收,并作出总结上报。
考核的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基本掌握,经考核合格;(2)能够运用所学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管理本职工作;(3)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4)参加法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应学习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方法:
1、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途径,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如演讲、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展览等),以及民族法宣传日(周、月)等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并结合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教育。
2、坚持以面授为主。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辖有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地、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宣讲民族法律、法规。
各级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都要把民族法律、法规作为必修课,列入教育计划。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民族法律、法规教育应结合政治课进行。
六、其他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由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政治部部署安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