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间、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市镇总人口和乡村总人口 一般是按常住人口划分的。
市镇总人口 指市、镇辖区的全部人口。
乡村总人口 指县(不含镇)的全部人口。
市 是指经国家批准成立"市"建制的城市。
镇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63年以前为常住人口在2 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1964年起改为常住人口在3
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 500人以上,不满3 000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的。1984年后又调整为,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
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0 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
000人,都可建镇。
性别比 反映两性人口间比例的指标,指标在总人口中或各年龄组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通常以每100名女性人口中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来表示:
性别比= 男性人口/女性人口×100
从业人员 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
1.全部职工(国有经济单位,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和其它各种所有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2.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城镇个体劳动者;
4.农村社会劳动者;
5.其它社会劳动者;
从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
2.16岁以上在校学生;
3.待学人员;
4.家务劳动者。
职工 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计算职工人数时应注意,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城镇个体劳动者;
(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5)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6)民办教师;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