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族地区财政经济发展
国家民委经济司财贸处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的财政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取得了显著成果。
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从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上都给予了积极的扶持,对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早在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曾制定和颁布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这个以立法形式产生的预算管理法规,既体现了国家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享受一定的财政自治权的原则。以后,国家又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结合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继续在体制和政策上给予民族地区较多的优惠照顾。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开始设立"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在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和"民族地区机动金"(按上年各项行政事业实际支出数5%设置)。据统计,仅这三项优惠政策,到1979年累计补助已达30多亿元。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时,以1979年预算数3.69亿元为基数,列入民族地区财政支出包干基数,以后随着财政经济的增长相应增加了这三项财政补助数额。
为了扶持民族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在1980年开始实施"包干制"财政体制时,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制度,补助数额在1980年至1987年期间,每年递增10%。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决定调整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补助办法,将每年递增10%改为按1987年的补助数额固定下来,每年按定额给予补助。1980年至1991年,12年共补助800多亿元。
中央财政在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上也非常注意对民族地区的照顾。从1980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地区是这项资金分配的重点,到1991年,中央财政共分配民族8省区近40亿元,占这项资金总数的一半以上。国家财政从1977年开始设立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分配给6个边境民族省区的资金近6亿元,占总数的58%。从1990年起,中央财政设置"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全国142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经济。
此外,国家还规定民族地区享受一些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譬如在农业税税收政策上,对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困难的地区,按照社会减免的办法给予照顾?quot;七五"期间对民族8省区减免农业税1.5亿元。国家还专门设立专项扶贫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和以工代赈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国家的这些特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据统计,1993年民族8省区财政收入达464.2亿元,与1978年相比,平均每年递增15.7%,地方财力大大增强。
为了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又给予了相应的照顾和支持。当然,民族地区的财政工作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实施新分税制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探索,为促进民族地区财政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执笔:孙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