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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民族工作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全区共有47个民族,其中世居民族主要有维吾尔、汉、哈萨克、
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13个民族。他们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组
成了新疆各族人民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做好民族工作,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对于巩固边防、 维护国家统一、实现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和发展都有着至大至重的意义。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新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努力消除 了旧社会存在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残留影响,在地名等方面清理和取消了歧视性称谓,
使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没有了市场,特别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煽动的民族分裂主义遭 到各族人民的唾弃,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了各民族的一律平等和共同繁荣
进步。
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
新疆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 等、团结、互助关系,积极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成立。之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 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和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
治县、木垒哈萨克自 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以及一批 民族乡陆续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各级自治机关领导成员的民族构成方面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方面 ,都有符合新疆实际的实施办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院
检察长也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乡长由本乡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相当比例。同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在差额选举中,少数民族成员落选时,必须由少数民族成员补选,是哪个民族成员落选,就补选那个民族成员。这些规定和措
施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为新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行使自治权提供了有力的组织 保证。
加强了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新疆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最重要的干部工作来 抓,从政治立场、思想修养、政策水平到科学文化和业务能力各个方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
的综合素质,把他们中间的优秀分子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做到了在 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思想上严格要求,让他们在理论学习中提高,在实践锻
炼中成长,从而壮大了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目前,全区共有少数民族干部 32.1万人(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驻新疆单位),是新疆和平解放初期的11倍。其中,县(处)以上少数民族干部2.5万多人。除上
面提到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民族乡乡长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 任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员、县长、乡长都是少数民族干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大多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委办主任和厅局长绝大多数也都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进入现代化建设时期以来,自治区 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技术人才。1998年,全区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达到了22.9万人,比1978年增加7.6倍。
广泛使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新疆相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障在执行公务
时和在法庭审判及司法文书中,坚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重视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出版、广播、电
视、电影、教育事业。新疆人民广播电台从开播的第一天起,就同时采 用维吾尔语和汉语广播,以后又增加了哈萨克语、蒙古语、柯尔克孜语广播;新疆电视台、
有线电视台都办有维吾尔、哈萨克语频道。《新疆日报》等主要报刊都使用维吾尔、汉两种 文字,有的 还使用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新疆各出版社也都用多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图
书。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分别用多种民 族语言授课和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教材或课本,特别是基础教育阶段,维吾尔、哈萨克、蒙古
、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等语言文字得到了广泛使用。机关单位、街道商店牌匾、商品商 标和地产商品说明书等都 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自治州、自治县还用当地民族文字书写。从80年代开始的维吾尔
、哈萨克、柯尔克孜、锡伯四种语言文字的正字、正音和新增词语规范顺利达到了预定目标 ;东、西蒙古文字统一,即推广胡都木蒙古文进展很大,胡都木蒙古文在新疆蒙古族中已进
入全面使用阶段。
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新疆始终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巩固、
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特别是自1982年11月自治区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决 定每年5月为"民族团结教育月"以来,新疆年年都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使创建民族团
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在天山南北广泛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7年来,全区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和自治区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有634个、模范 个人1063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6月20日下发的《关
于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劳模待遇的通知》和1997年10月28日关于印发《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规定: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和国家部级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现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以及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伟大
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爱祖国、爱新疆,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 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新疆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已成为全区各族各界群众的自觉行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 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已在新疆扎根。
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 ,新疆从区情出发,制定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决
定、决议。从1979年9月到1998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地方性法规87件,做出具 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117项,批准自治州单行条例三件、地及市法规39件,修改和批准
修改地方性法规43件,广泛行使了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立法权。进入90年代以来,新疆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了地方经济法规的立法,努力
改变地方经济法规滞后于改革和发展的状况。
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了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
予新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加之全区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使新疆的经济建设获得了较 快发展。到1993年,新疆提前两年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到1998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比1978年增长6.5倍,年均递增10.6%。党和国家还根据
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陆续设立了各类专项资金,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改 变落后面貌,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统计,国家在新疆共投入"少边穷地区
发展资金"8000万元,扶持项目54个;投入"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5823万元,安排
种、养、加项目56个;投入"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6000余万元。这些,都帮助少数民族解 决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一
些特殊困难。此外,国家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乡镇企业贷款、民贸和民族用 品生产企业贴息贷款等民族专项资金,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有了国家的扶持,新
疆在维吾尔、柯尔克孜、塔吉克等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三地州及整个 南疆地区,在哈萨克、蒙古等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北疆牧区,大力开展扶贫工作。在"七五
"期间实现"三年大部脱贫,五年基本脱贫"的目标后,从"八五"开始到"九五"继续实
施扶贫开发工程,现正进入攻坚阶段,使少数民族的贫困农牧民大多数实现了温饱。
开展了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贸易
党中央、国务院从新中国建立起,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民族贸
易,特许新疆对民族特需品生产和贸易实行"资金、利率、税收三照顾"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到"文革"破坏的民族用
品生产企业和民贸商场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曾经受到过干扰和冲击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 产政策又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特需品的正常生产和供应。特
别是"八五"和"九五"两个五年计划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全面出台
,对新疆民族特需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九五"期间,全区有53个民贸县、27 7个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专项资金扶
持等优惠政策。
宗教事务
新疆是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地区。各族人民除无神论者外,信教者分别信仰六种宗教,即伊斯兰教、佛教(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道教。伊斯兰教是新疆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信教者为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
、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民族的大部分群众。信仰佛教的人数在新疆居第二位。蒙古族的大部分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汉族中有些人信仰
汉传佛教,达斡尔、锡伯等民族的部分群众也有信仰佛教的。俄罗斯族的一些群众信仰东正 教。在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一部分农牧民中,萨满教也留下较深的烙印。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宗教政策。
充分尊重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障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结合各项社会改革,逐步废除了宗教特权和封建制度,取缔了清真寺的封建管理制度和门宦世袭制度;合理处置了宗教寺产
(瓦合甫);废止了宗教课税(吾守尔、扎尕提),取消了干涉民事诉讼、干涉婚姻法实施和干 涉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法庭、宗教学校。对这些封建性的宗教特
权的民主改革,是在信教群众拥护并取得宗教上层人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使广大信教群 众获得了与土地改革同等重要的解放。同时,对宗
教上层人士采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对其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都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 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
颁布相关条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新疆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1988年以来先后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三个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使各级政府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也能依据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这样,既使宗教事务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又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成立宗教团体
先后成立了自治区及有关地、州(市)、县的伊斯兰教协会或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其他宗教由于信教人数比较少,也比较分散,没有成立宗教团体,主要在堂、点、庙自主开展宗教活动。各个宗教团体作为信教群众的组织,依法取得合法地位后,
就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自办教务,在组织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团结和引导
信教群众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建立宗教活动场地
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和分布满足了信教群众礼赞活动的需要。目前,全区有宗教活动场所2.3万多座,分布在城乡各地。有些历史悠久、影响较大、风格特异的寺庙已被列为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值得一提的是,从1985年开始,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每年还组织穆斯林去麦 加朝觐。目前,全区参加过朝觐的人数已达两万多人。
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扩大
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扩大了。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年轻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于1987年创办了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到1998年,该学院已先后招收了
七 届五年制本科学员共400人,已有两届学员按期完成了学业,毕业分配到一些重点清真寺担 任教职。同时,各地、州(市)还从当地实际出发,由爱国宗教团体组织举办伊斯兰经文班(
点),培养农村一些清真寺需要的初级宗教教职人员。佛教教职人员除在区内自己培训外, 还选送满金到内蒙古自治区佛教学校和西藏哲蚌寺学习经文。其他宗教的教职人员大都是送
往外地培训的。目前,全区共有宗教教职人员2.9万余人。
需要指出的是,信教群众在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祖国现代化 建设,并在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国际友好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到1999年,
全区共有102个宗教活动场所被评为"五好宗教活动场所"、182位宗教教职人员被评为"五好宗教人士"。全区的宗教事务已经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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