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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金融
地方财经
地方财经是国家财政的重要部分。青海从元、明两朝开始,在日月山以东的农业区设置官方机构,委派官吏征收赋税,管理财政。清初,对西部蒙藏各族实行"贡马价银"制度,在东部农业区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制度。民国时期,青海财政主要是现封建军阀财政的特点,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军政,极少数用于经济和文教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青海逐步成立县(市)一级财政。经过50年的发展,建立了包括财政体制、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各类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金库制度、财政监察制度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地方财政管理体系。地方财政收入也由1950年的398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14.17亿元。1999年,全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1950年-1979年地方组织的收入从398万元增加到2.2亿元,增长了56倍。1980年-1987年地方组织收入由1.65亿元增加到4亿元,增长了1.4倍。1988年-1993年地方组织的收入由5亿元增加到11.37亿元,增长了1.27倍。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由1950年的398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55.05亿元。
青海地方财政的特点是:①民族财政。在全省496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2.8%。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2%。②补贴财政。中央财政把青海按民族自治区对待,在财政上一直给予补助,从1950年-1978年,中央补助从398万元增加到4.5亿元,增长了46倍。1979年中央财政补助占青海财政收入66.4%。1980年-1987年中央财政对青海给予了定额补助年递增10%的优惠政策。中央补助占青海省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1.6%,中央补助增长了1.7倍。1988年中央财政取消定额补助年递增10%的照顾,但对青海的定额补助一直保持不变。1949年-1999年,中央财政对青海财政补贴达250亿元,占同时期青海地方财政总财力的60%以上。1999年全省8个州、地、市中的7个州和37个县靠上级财政补贴。省财政每年给州(地、市)补助3.4亿元,并形成了州(地、市)的补助基数。州(地、市)的总财力中有56%是省级补助的。②非生产性支出比例高。青海财政支出中非生产性支出比例一直较高。从1988年-1999年平均每年非生产性支出占总支出的65%。1999年行政事业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60%。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行)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在计划经济年代,青海只有人民很行一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先后从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及中国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金融机构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建国初,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新秩序,省人行宣布:人民币为惟一合法货币,采取切实措施使人民币稳步地占领了市场。当时,曾出现过通货膨胀,省人行采取"疏导和紧缩相结合"的货币政策,迅速使物价趋于平稳,抑制了通货膨胀。1988年在通货膨胀预期心理驱动下,群众挤兑存款,社会上出现抢购风,省人行一方面灵活调度,保证货币供应;一方面抽紧银根,压缩货款,提高利率,积极组织存款,很快平息了挤兑风。1993年开始,根据中央部署,省人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操作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过渡;逐步取消贷款限额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使利率在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1993年-1996年,在整顿金融秩序的同时,三次上调利率,积极收回中央银行贷款,有效降低了通货膨胀率。1996年后,国民经济实现了软着陆,物价曾一度出现负增长,人民很行又根据经济发展的新态势,6次下调利率,适度增加货币供应量,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1995年开始,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严格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稽查和检查;实行对金融风险的预报预警措施及重大风险的上报制度;根据青海实际,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按贷款行增量对不同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存贷比例,进行信贷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企业户情况进行整顿,一个企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在其他银行中开立临时账户;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几家银行给一家企业贷款,确定一家银行为主办贷款银行,负责对该企业的贷款管理;对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拆借、私设账等金融混乱现象进行了整顿和处置,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省金融业逐步走向规范化,金融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工商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9年,青海各级税务机关(包括1994年分设后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工商税收收入141.44亿元。其中,青海地方财政组织工商税收收入105.10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累计总额134.32亿元的77.66%。
建国后到1978年的头30年,建立了以国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各项税收收入和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工商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中之重。全省工商税收收入累计18.25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55.64%和企业上交利润总和的142.13%;占同一时期全省财政支出总额的23.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79年到1983年,经过工商税收政策调整,克服了头两年下滑的局面,5年共为地方财政组织工商税收6.9亿元,年均收入1.38亿元。1984年到1994年,随着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收恢复多税种、多环节征收复合税制的改革,经济迅速发展,税基、税源不断扩大,青海工商税收大幅度增长,1984年全省工商税收突破2亿元,此后连续4年每年跃上1个亿的台阶,到实行新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青海工商税收一举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1.74亿元。1984年-1993年,青海工商税收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完成收入55.36亿元。其中归人地方财政的52.93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各项收入总额的90.38%,占同时期全省各项财政支出的35.23%。
中共十四大后,工商税制在不断调整、改革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政策、经济发展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税制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及财政"分税制"的要求,1994年对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新税制省以下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分设,分别主管中央各税收入和地方各税收入。1994年-1999年,青海国税、地税各级税务机关共组织各项工商税收60.37亿元,其中国税系统组织的工商税收43.59亿元,地税系统组织工商税收16.78亿元,分别占工商税收总额的72.ZO%和27.79%;国、地两家为地方组织的工商税收19.4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80.79%,加之国税超额完成计划而享受的中央返还25.43亿元,地方财政实际工商税收54.92亿元,占同期全省各项财政支出总额的44.52%。
金融机构
青海省工商税收历来以国有经济的缴纳为主体,1994年推行新税制后的6年中,全省国有经济缴纳的工商税收50多亿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额的79%,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占10.05%,两种公有制经济缴纳的工商税收始终占税收总额的90%左右。与此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6年中全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缴纳的工商税收7亿元,占到同期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8.05%;联营、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缴纳税收也逐年增长。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成立于1954年9月29日,其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门管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行使单一财政职能的国家专业银行阶段;二是既管拨款又管预算,既办理结算又办理贷款,由单一监督职能发展成为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银行阶段;三是金融业务迅速发展,银行功能日趋完善,逐步朝现代化国有商业银行迈进阶段。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的整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不同时期职能和任务,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及地方经济建设,逐步拓展和完善银行功能,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广辟筹资渠道,不断增强资金实力。1979年以来,建行青海省分行在大力抓好固定资产外,还面向社会积极广泛地开展各种筹资业务,相继开办了信托委托存款、房改基金存款及信用卡等资业务,还代理发行债券,开办融资业务等。截至1999年底,全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达74.65亿元。比1978年增长115.6倍。其中城镇居民储蓄余额由1978年开办时的0.18亿元,发展到31.54亿元,10年间增长了174倍。
(二)增加信贷投入,全力支持经济建设。从1980年开始,建行青海省分行利用存款发放的贷款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和其他贷款6类35种。1979年-1999年,全省建行发放的各种贷款余额(包括委托贷款)达157亿元,主要投向电力、有色冶炼、钾肥、盐化工、毛纺织等能源和基础工业建设项目,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地方资源开发。
(三)开办国际金融业务,健全筹资融资服务功能。分行国际业务部于1989年10月起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1993年5月又开办了与外汇配套的人民币业务,积极为全省的"三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引进外汇资金,促进青海对外开放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同时也使自身的外汇存、贷款余额及配套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有了较快的增长。
(四)积极承办房改金融业务,推进住房改革和住宅商品化进程。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所属行都先后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积极开展房改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业务。截至1999年,全行房改金融存款余额达到4.38亿元,发放个人房改贷款余额890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曾于1955年和1963年两次成立,两次均被撤并。1980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恢复,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后,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适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化,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努力向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导作用,促进全省农业和经济发展。目前的主要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城乡居民存款,发放短期、中抓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1999年底,省分行辖直属营业单位2个,二级分行3个,县(区)支行42个,办事处、分理处、营业处所、储蓄所222个,职工总数3038人;各项存款余额44.0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7.85亿元,分别比1980年初增长13.5倍和5252倍。1980年-1999年,全行累计发放各项贷款241.92亿元,年均递增10%,有力地支持了农牧业生产、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促进了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1999年底,全行储蓄电子化营业网点这204个,电子化自理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75%。随着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先后开通了西宁市与省内各州、地、市所在城区集中式微机互联网络,全省跨地区储蓄通存通兑营业网点120个。在全省金融系统处于领先地位,42个经办行全部开通了全国人民币电子汇兑资金24小时到账抵用。外汇结算和外汇储蓄业务均用微机处理。
中国农业发展报行青海省分行 1995年1月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正式成立,下设9个职能处室,省以下机构,设立7个州(地)分行及其营业部、10个县(区)支行、11个信贷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截至1999年底,全行各项贷款余额为12.30亿元,比省分行成立时翻了一番(今人行划转贷款)。各项存款余额为2.2亿元。各项收入1.65亿元,各项支出1.95亿元,亏损2900万元。随着国民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1998年4月国务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作了较大调整。将原来承担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项目贷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将粮棉油企业附营业务、加工业务占用贷款及不不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范围的贷款,划归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精力管好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储备、调销货款。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是主要办理城市金融业务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任务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计划,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和管理信贷资金,支持工业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居民住房建设,积极发挥金融在经济建设中的调节和再分配资金的作用。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储蓄,工商企业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存款;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及住房贷款;信用卡业务、单位、个人转账和现金结算业务;办理各种委托代理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集汇、外币兑换、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或代客外汇买卖,开展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等。截至1999年末,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各项存款余额达到91.85亿元,含蓄贷款达到116.1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86.99亿元,固定资产借款29.2亿元。各项贷款占省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44.5%,有力地支持了青海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子化建设发展迅速,在省内金融系统首家引进了ES/9000大型计算机,1997年末联网运行。1999年末全行有各类营业机构223个,其中地级行6个,县级支行26个。职工人数3167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0%。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于1980年1月成立,积极发挥对外筹资主渠道作用,全力支持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非贸易创汇项目;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原材料等重要基础产业,办理国际贸易及非贸易结算、外汇买卖等业务。1994年开始,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青海省主要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国家进出口银行业务,并将业务领域向工业、商业、企业延伸。1999年,有下属2个地市级分行、5个县支行、4个办事处、l个营业部,职工人数778名;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15.93亿元,各项外汇存款余额3564万美元;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15.45亿元,各项外汇贷款余额2709万美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 青海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古城台信用社,于1984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1991年6月22日成立了西宁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其主要职能是;检查、稽核、调查、辅导信用社的业务,组织信用社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组织经验和信息交流、干部教育和培训等。至1997年,全省共有城市信用社40家,其中西宁地区23家,海东地区7家,海西地区10家;有正式职工879人;各项存款7.5亿元,各项贷款达4亿多元。1997年12月30日,西宁地区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西宁商业银行,下设22家支行、l个营业部、35家服务部。西宁商业银行是由西宁财政、企业、个人入股的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成立一年来,业务有很大发展。1999年底,西宁商业很行资产总额达到10.77亿元,其中各项存款达到9.42亿元,各项贷款达封4.88亿元。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业务;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青海省于1951年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58年-1976年期间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改变了信用合作社的性质。1983年进行整顿改革,恢复和加强"组织群众性、管理民主性、经营自主性"的特点,建立了县信用联社组织。到1997年5月农信合作机构开始规范试点,1998年全面展开,至今此项工作还在继续、使其与国际金融并轨、办成真正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截至1999年底,全省设农信联合营业部1个,县信用联社33个、信用合作社273个,信用分社147个、储蓄所4个、金融网点458个,有职工2009人,各项存款余额12.70亿元,各项贷款7.33亿元。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青海省分公司,是青海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国有专业公司,隶属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996年7月23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包括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三个专业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改建后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从此分业经营。财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是: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再保险业务。具体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及各种涉外保险等120多个险种,形成了以机动车辆保险、家财险、建安险等各附加险为依托的布局合理的险种结构。到1999年底,全省共有分支机构45个,从业人员646人,专兼职代理人员282人,承保总额326.92亿元,有2876户企业和8.4万户家庭参加了各种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业务总收入l.98亿元,赔款总支出0.90亿元。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省寿险公司是青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国有专业公司,承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除财产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人寿保险业务,是青海目前最大的国有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青海省分公司坚持以业务发展为中心,在险种配置上,有机统筹和协调新险种的设计开发,努力搞好老险种的包装改造;在推销方式上,实行建立了个人营销、直销和代理的寿险销售系统;在市场开发方面.努力推动城乡两个市场的相互融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在业务结构上,鼓励效益险种上规模,新险种上水平。个人业务添后劲的业务发展新格局。至1999年底有4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1100余人的专业营销队伍,保险服务已渗透到全省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人的生老病死、教育、婚嫁、意外伤害等领域,主要险种有70多个,人身意外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子女备用金保险,养老金还本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健康保险,航空人身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保险,99鸿福终身保队,88鸿利终身保险,66鸿运保险(A、B型),鸿寿养老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以及其他附加险种。全省有112万人次参加各类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达140.64亿元,保费收入2.22亿元,全省社会人均寿险保费为19.76亿元,保险深度为0.48%,各类赔款和满期给付金额达0.24亿元。
信托投资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信托投资业也逐步发展起来了。1988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海省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8年9月,中国工商很行青海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两公司开办的主要业务有:信托、委托存贷款,证券、股票交易,房地产开发,金融租赁、资金拆借等。至1994年末,两公司证券股票交易额达17.47亿元,委托存款1.38亿元,委托贷款和其他投资1.3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1995年开始,银行与信托投资业脱钩。1997年,两公司先后与其主管银行脱钩,进行股权转让:建行信托投资公司转让给中国信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收购,成立青海省庆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买卖业务。
保险业
1950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成立,西宁市及农业区各县也陆续建立了保险机构。至1952年底,全省有县级支公司8个、办事处3个,从业人员250余人,开办团体人身保险、水灾保险、农村牲畜保险等险种。1954年初农村业务停办,农村保险机构相继撤销,部分强制保险业务交由当地财政部门代理。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机构全部撤销。1980年6月14日省保险公司恢复成立,属人民银行内部机构,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涉外保险业务由中国银行西宁分行接办,1983年6月20日从省人民银行内部机构分设。至1995年底,全省保险分支公司和直属营业部7个,县支公司31个,办事处15个、代理处16个,除王树、果洛外其他地区均设立了保险机构,从业人员800余人;开办140多个险种,保险金额达355.43亿元,保险业务总收入为1.70亿元,社会人均保险消费为36.4亿元,赔款(念给付金)总支出为
8582.3万元。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施行,1996年7月根据《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三个专业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成立后,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依法接受同级人民银行监管。省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原6个州(地、市)中心支公司的基础上,各设立6个二级分公司,县(市、区相)设立支公司(营业部)。青海的保险市场,目前以省财险公司和省寿险公司两家公司占主导,市场额占9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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